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2:16发布部分: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2]33号最近,各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问题,经研讨作如下补充规则:一、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的告诉》第十条所说的“企业股权转让书据”是指企业出资入股的财物发作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即依照产权搬运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对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在发作生意、承继、赠予等所立的书据,仍按我局沪税地(1991)84号《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则,以千分之三税率征收印花税。二、应交税凭据所载金额为外国钱银断交税人应依照凭据书立当日的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核算交纳印花税。三、依据国家税务局的回答,我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与国内承办单位签定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则征收印花税;其他单位与受援国签定的经援项目合同。暂时免征印花税。四、本市一些企业经过将财物转入公司的承办单位,然后由公司的承办单位与外商洽谈和签定合资项目,其书立的凭据怎么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清晰如下。企业将财物转入公司的承办单位所签定的合同或书据,应按产权搬运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公司的承办单位与外商签定的合资项目协议(包含其他中方单位与外商直接签定的合资项目协议)不作为产权搬运书据,可不征收印花税。五、印花税暂行条例罗列对修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但对撤除旧修建、拆船和爆炸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率花税。六、印花税暂行条例罗列纳税的产业租借合同,是指租借房子、船只,飞机、机动车辆、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租借场所、租借非机动车的租借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