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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2:44
【停止的条件】能够导致租借合同停止的事由判别规范
合同届满
有定时租借合同与不定时租借合同。在不定时租借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建议租借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免除建议并通过适当期限之后,该租借合同能够停止,当事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而消除。在定时租借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联系消除。当事人对租借合同期限约好不明确或未约好时限,以及未选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时租借。
别的,《合同法》第236条规则,租借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借合同持续,但租借期限为不定时。由有期限的租借合同变为不定时租借合同的要具有如下要件:
榜首,原租借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对租借物运用、收益,而未将租借物返还给出租人以实行其返还租借物的责任。
第二,承租人对租借物的运用、收益,出租人并未即时表明对立。所谓未即时对立,就是指关于承租人对租借物的运用、收益虽在租借期届满今后,出租人也未立刻表明对立的。上述两个条件一起具有的,则使租借合同期满后仍可转变为不定时租借。不过,出租人是否有必要明知承租人有对租借物运用、收益的现实,学说上有不同定见。
咱们以为,一般来说,合同期满当然应当停止,两边之间合同联系即告消除,承租人天然应当返还租借物而不得持续对租借物运用、收益,这是承租人应当实行的责任,不用出租人特别恳求或建议。因而,假如出租人并不知道承租人持续对租借物运用、收益,当然也就无法向其表明对立意思。关于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借期满后仍对租借物运用、收益这一现实的,不能以为租借合同能够当然地持续,并成为不定时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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