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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4:52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的案子,按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实施逐级报请准则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赞同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许抗诉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决驳回上诉或许抗诉,维持原判,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解说》第268条第(1)项规则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或许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定在法定刑以下处以惩罚的,仍需依照《刑事诉讼法解说》第268条第(1)项规则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赞同原判的,应当裁决发回从头审判或许改动统辖,依照第一审程序从头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从头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惩罚的案子,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决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定、裁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或许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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