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未说明 保险公司输官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0:12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以下简称溆浦人寿稳妥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实行职责革除条款阐明职责而惨遭败诉。12月19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定被告溆浦人寿稳妥公司付出被投保人身故稳妥金30000元,扣除已退的稳妥费8190元,还应赔付21810元给原告覃玉章。
2003年11月7日,该县某单位员工覃玉章、贺香连配偶遵从熟人舒采和(当时任溆浦人寿稳妥公司归纳科科长)的引荐,带着原告的父亲覃旭光来到溆浦人寿稳妥公司处理康宁终身稳妥投保手续。舒采和组织办公室事务员邓香菊为原告处理投保手续。邓带着原告的父亲覃旭光及原告配偶到县人民医院对覃旭光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
当天下午,原告配偶来到溆浦人寿稳妥公司处理投保手续,邓菊香将她事前填好的“个人稳妥投保单”交给原告的妻子贺香连代签投保人覃玉章和被投保人覃旭光的姓名,然后一起到营业厅交纳榜首年度稳妥费2730元。在处理该份稳妥事务中,溆浦人寿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事务经办人员均没有将康宁终身稳妥合同条款及投保单的内容,特别是稳妥合同第五条职责革除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阐明或奉告。
稳妥合同收效后,覃玉章及时交纳了2004年和2005年的稳妥费。被投保人覃旭光于 2005年12月28日因脑溢血发生抢救无效逝世。随后,原告要求溆浦人寿稳妥公司按照合同约好给付身故稳妥金30000元。溆浦人寿稳妥公司查明被投保人覃旭光投保前患有帕金森病、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症等不能投保康宁稳妥的疾病,回绝理赔。经屡次调停,溆浦人寿稳妥公司仅退还了原告交的稳妥费8190 元。原告覃玉章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第十条榜首款规则:“缔结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职责革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投保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被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 《稳妥法》第十七条榜首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则。被告溆浦人寿稳妥公司向投保人清晰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不仅是被告的合同职责,也是其法定职责。被告溆浦人寿稳妥公司实行这一职责,是原告(投保人)实行奉告职责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溆浦人寿稳妥公司没有将合同条款特别是职责革除条款的内容向原告阐明。按照《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第五条即职责革除条款对原告不产收效能。因而,原告恳求被告付出被稳妥人身故稳妥金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