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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是否要通知债务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20:15
【案情】安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司某告贷2000元,约好2008年6月30日之前还清。2008年6月10日,司某从宋某处购买货品而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款2000元转让给宋某,宋某赞同并当即打电话给安某(宋某与安某知道)奉告此事。告贷到期后,宋某向安某索要2000元钱款,安某回绝给付。宋某行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而安某辩称其接到的仅仅宋某的电话,并不是司某的电话告诉,司某与宋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对其并不收效,其无需向宋某偿付此2000元。裁判关键法院经审理以为,债款搬运以债款人告诉债款人方对债款人收效,未经告诉,转让行为对债款人不发作法令效能。本案中,司某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款2000元转让给宋某,但其并未告诉安某,而是由宋某电话告诉安某,依据相关法令规则,此搬运视为未告诉债款人安某,故债款搬运行为对债款人安某并未发作法令效能。【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三)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收效能。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从以上法令规则来看,债款人转让债款须以告诉债款人为必要条件,缺少这一条件,未经告诉债款人的,债款转让行为对债款人不发作法令效能。当然,法令对告诉的方法未作明确规则,告诉能够以口头、书面乃至行为等方法作出,告诉抵达债款人之时即发收效能。并且告诉必须由债款人告诉债款人,而不能由受让人等其他人代为告诉。本案中,司某与宋某之间转让司某对安某的债款2000元,确实是向债款人安某宣布了转让告诉,但该告诉是由宋某宣布,而不是由司某宣布,故应视为未告诉债款人安某,司某与宋某之间的债款搬运行为对债款人安某没有发作法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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