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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2:00

    我国亲属法从沿用数千年的以宗法家庭(族)制为中心的古代礼法标准体系中走来,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立法的少量浸染,于20世纪30年代初在特别的社会布景下从两个方位跨入现代亲属法的立法轨迹,并从此开端了自新我国建立一向连续至今的祖国大陆婚姻法和台湾区域“亲属法”一起并行的一起前史。在这一前史行程中,一方面因为两岸长时间阻隔而潜存了必定量的触及婚姻家庭亲属联系的留传性法令抵触问题,另一方面跟着两岸注册沟通规模的日益扩展又不断繁殖出新的亲属法抵触问题。对此,两岸法学界近几年来从处理抵触、探寻对策和有利于法令操作适用的务实需求动身,针对两岸亲属法的有关详细标准作了较多评介和比较剖析,取得了丰厚的研究作用,但对两岸亲属法立法的微观根底性范畴触及甚少。为补偿这一缺失,笔者现特就两岸亲属法的法文明源流、外观方式特色和内容选构重心略作概析,愿于务虚之中求达务实。
    一、亲属法法文明同源分流
    法文明作为人类文明体系中一起的不行短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绵长的文明前进过程中从事法令实践活动所发明的才智结晶和精力财富,构成社会法令现象存在和开展的文明根底。[1]在特定社会法文明的丰厚的、多层次的复合体中,至少交织着三个方面的文明源流。
    一是本乡的经过社会性前史遗传沉积下来的固有法文明,即一般意义上的固有法传统。在一个社会的法文明中,不容挑选地包含了该社会、该民族在前史开展过程中所堆集起来的有价值的法令才智、常识、经历等精力文明遗产或法令传统,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文明遗产或法令传统。这一层面的文明源流决议了法文明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前史连续性。其前史性即表现为法文明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时间堆集的作用,是前史的沉积,包含着对传统的挑选和承继;其民族性、地域性则表现为各民族、各地域的法文明总有不同,在开展过程中一直具有必定的一起的民族方式和特征,反映了必定的民族或地域精力。
    二是在人类文明多元并存的全球格式中,凭借各种方式或载体所不断进行的文明沟通、传达、吸纳、同化和互融,使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文明中不容逃避地吸赞同渗入了外来的异元文明源流,即继受法文明。任何一个地域规模的法文明都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要遭到横向外来文明的搅扰、浸染和影响,留下继受法文明的印记。这是法文明所具有的沟通、浸透和互融的文明天分,也是法文明得以丰厚、开展的重要源泉,亦是法文明作为人类一起的精力财富的客观要求。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明的沟通互动无所不在,法制实践的国际化趋向势不行挡,一个国家或区域已底子不行能持续坚守其传统法文明的关闭体系,而只能完成法制的敞开,以理性、科学的情绪认同、挑选、吸纳异元优异法文明作用,使本乡固有法文明承受现代国际性法文明的洗炼,然后重构簇新的具有生命力的法文明体系。
    三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横断前史时期和开展阶段因适应于社会物质日子条件的需求,以实践社会布景为母体所造就的重生法令文明,即发明性、建设性法文明。它介于传统法文明和继受法文明之间,既有对传统法文明的必定程度的扬弃和逾越,又有对继受法文明的挑选和驾御,然后显示出较传统文明的前进性和较异元文明的一起差异性,构成了法文明的明显时代感和实践的价值与名利取向。法的联系,根源于物质的日子联系。不同法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的反映。我国海峡两岸现代法文明既非对传统法文明的直接承继,也非搬用外国某一法文明形式为圭臬,更非传统法文明与继受法文明的简略嫁接或联婚,而是在现代法文明的融合中依据各自社会体系的需求而构成的有同有异的法文明建树和更新。法文明的这一源流是其实践性、开展性的集中反映。它标明法文明并不只是停止地表现在文字上或观念上,而是一种生机盎然、丰厚多彩的实践活动,具有实践的社会作用和广博的开展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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