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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4:59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有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好、依法能够转让。
具有下列景象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本钱没有缴足;
(二)已被建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住;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好不得转让;
(五)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规则,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同意而未经同意;
(六)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规则不得转让的其他景象。
2、整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出资公司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建立的评价组织评价。
请求以股权作为出资处理挂号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公司建立时,出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依照②、⑤或⑧号奉告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出资企业建立挂号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建立的评价组织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价陈述;
2、出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特别提请留意:
出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实践交纳出资。
(二)公司建立后,出资人在规则期限内完结股权出资的实践交纳,公司请求处理实收本钱改变挂号时,除应依照②、⑤或⑧号奉告单有关公司改变实收本钱的规则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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