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类别有哪些,劳动关系什么时候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6:54
劳作联系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树立的一种法令联系,而劳作联系的类别是比较多的,在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分,就需求对劳作联系进行确定,那么劳作联系的类别有哪些,劳作联系什么时分确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劳作联系的类别有哪些
劳作联系类型一般的区分的规范为以下几种:
1、依据是否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能够分为劳作合同联系和现实劳作联系。现实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当二倍薪酬、视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等法令责任。
2、依据劳作者的作业时间,能够分为全日制劳作联系和非全日制劳作联系。作业时间的规范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越4个小时、每周不超越24小时的便是非全日制劳作联系,即小时工;超越4个小时便是全日制劳作联系,也便是说假如劳作者作业5个小时,则便是全日制劳作联系,并非咱们一般所了解的必需求作业8个小时。
3、依据是否直接用工,能够分为劳作联系和劳务差遣联系。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只需一个,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归于一对一的联系;劳务差遣联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一起承当本来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力义务。
4、从团体商洽制度上,能够分为单个劳作联系和团体劳作联系。在单个劳作联系的规范与团体劳作联系的规范纷歧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作者的视点挑选适用。
5、从“适用”仍是“按照履行”的表述,能够分为企业劳作联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作联系。机关事业单位劳作联系形状较为杂乱,首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作者,还包含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许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则履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缔结劳作合同,有的缔结聘任合同;在用工方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缔结合同,有的则经过劳务差遣。
6、依据劳作者是否兼职,能够分为单一劳作联系、两层劳作联系和多重劳作联系。劳作者只在一个单位作业,则劳作者的劳作联系为单一劳作联系;劳作者一起在两个用人单位作业,劳作者具有两层劳作联系;劳作者一起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作业,则劳作者具有多重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清晰答应劳作者树立两层乃至是多重劳作联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作联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联系的处理。
二、劳作联系什么时分确定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 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规则。用人单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办理劳作者,构成劳作联系,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安排。依据本法的规则,本法的用人单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差遣单位。劳作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并实践参与社会劳作,以自己的劳作收入为生活资料首要来历的自然人。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完成劳作过程中树立的社会经济联系。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依据以上规则,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只需用人单位对该劳作者存在用工行为,则两边之间就树立了劳作联系,劳作者就享有劳作法令、法规规则的权力。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劳作联系的类别有哪些
劳作联系类型一般的区分的规范为以下几种:
1、依据是否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能够分为劳作合同联系和现实劳作联系。现实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当二倍薪酬、视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等法令责任。
2、依据劳作者的作业时间,能够分为全日制劳作联系和非全日制劳作联系。作业时间的规范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越4个小时、每周不超越24小时的便是非全日制劳作联系,即小时工;超越4个小时便是全日制劳作联系,也便是说假如劳作者作业5个小时,则便是全日制劳作联系,并非咱们一般所了解的必需求作业8个小时。
3、依据是否直接用工,能够分为劳作联系和劳务差遣联系。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只需一个,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归于一对一的联系;劳务差遣联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一起承当本来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力义务。
4、从团体商洽制度上,能够分为单个劳作联系和团体劳作联系。在单个劳作联系的规范与团体劳作联系的规范纷歧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作者的视点挑选适用。
5、从“适用”仍是“按照履行”的表述,能够分为企业劳作联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作联系。机关事业单位劳作联系形状较为杂乱,首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作者,还包含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许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则履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缔结劳作合同,有的缔结聘任合同;在用工方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缔结合同,有的则经过劳务差遣。
6、依据劳作者是否兼职,能够分为单一劳作联系、两层劳作联系和多重劳作联系。劳作者只在一个单位作业,则劳作者的劳作联系为单一劳作联系;劳作者一起在两个用人单位作业,劳作者具有两层劳作联系;劳作者一起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作业,则劳作者具有多重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清晰答应劳作者树立两层乃至是多重劳作联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作联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联系的处理。
二、劳作联系什么时分确定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 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规则。用人单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办理劳作者,构成劳作联系,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安排。依据本法的规则,本法的用人单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差遣单位。劳作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并实践参与社会劳作,以自己的劳作收入为生活资料首要来历的自然人。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完成劳作过程中树立的社会经济联系。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依据以上规则,即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只需用人单位对该劳作者存在用工行为,则两边之间就树立了劳作联系,劳作者就享有劳作法令、法规规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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