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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时效的主要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2:37
要约能够经过口头方式宣布,也能够经过书面方式宣布,可是现已宣布了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恪守相关的约好,那么关于要约的首要状况有哪些呢?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要约时效的首要相关状况
一、要约什么时分收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可见我国法令选用了抵达主义。
但关于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应留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必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需要约送抵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操控的当地(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抵达。假如要约人未特定约束时刻,应以要约能够抵达的合理时刻为准。
2、在要约人宣布要约但未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能够撤回或修正要约的内容。
3、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拜见《合同法》第16条)。
二、要约的有用期是多久
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包含要约的存续期间,也便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刻内发作法令效能。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议,假如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则,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状况来确认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假如要约没有明确规则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别如下两种状况:
1、以口头方式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那么只需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许诺的时分,才能对要约人发生约束力,假如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2、以书面方式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则了存续期限(如规则本要约有用期限为10天,或规则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用),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用存续期限;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存续期限,则应当确认一段合理时刻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含三项内容:要约抵达受要约人的时刻;作出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刻。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有的时分两边能够签定要约,并且这个要约是能够进行更改或者是撤回的,只需还没有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这个和合同的签定是有必定的不同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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