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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1:01

商业隐秘(trade-secret),又称为运营隐秘,在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发表过的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则,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
1、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构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则,"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隐秘:(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该条还规则,"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隐秘,视为侵略商业隐秘"。上述规则是承认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法律依据。 需求指出的是,关于行为人在片面上存在的差错,有学者认为是成心,也有人认为是成心或差错,还有人认为是成心或重大差错。对此,笔者认同与前者,不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看,仍是从《刑法》、《合同法》有关商业隐秘的立法原意来看,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而不能是差错。假如将差错行为也定为侵略商业隐秘,则违背了立法目的,也扩展了法律制裁和冲击的规模。
2、在司法实践中,承认是否侵略商业隐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要,应当承认权利人是否存在一项有用的商业隐秘。不只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隐秘的内容,还应当仔细检查该项要求维护的信息,是否满意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即从是否具有隐秘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合理的保密办法等方面来承认该项信息应否遭到维护。人民法院一般托付判定部分或许判定人对是否存在商业隐秘进行判定。在专业技术判定的基础上,由法院从法律上判别承认该项运营信息或许技术信息是否受法律维护。
其次,应当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把握的该项隐秘信息的来历。被控侵略商业隐秘的人,常常辩称其商业隐秘是经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因而,查明其信息的由来十分重要。在大都案子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由来,关于查明侵权人是否采纳了不正当手法至关重要。
再次,要承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选用了不正当手法。这是承认被控侵权人是否施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只要侵权人采纳了不正当手法获取、发表、运用别人的商业隐秘,才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正当手法主要有钳制、威逼、偷盗等。其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法,也归于不正当手法。关于采纳不正当手法获取、运用、发表商业隐秘的,能够直接承认行为人有差错,要求其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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