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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怎样办理赴港澳地区定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0:56

1、赴港澳地区久居条件
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则,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可请求前往港澳地区久居: (1)夫妻一方久居香港、澳门,分家多年的。
(2)久居香港、澳门的爸爸妈妈年老体弱,有必要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白叟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久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工业无人承继,有必要由内地子女去才干承继的。
(5)有其他特别情况有必要去香港、澳门久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请求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联系;经同意赴港澳地区久居的,可带着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请求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爸爸妈妈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两边久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料。
第三款中“白叟”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久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爸爸妈妈均不在内地久居或爸爸妈妈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逝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久居承继工业。对多人一起享有承继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久居承继遗产的请求。
第五款指有特别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久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爸爸妈妈、(外) 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2、请求人需实行的手续
请求人向户口地点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时,需答复有关问询并实行下列手续:
(l)提交填写完好并贴有请求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标准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来往港澳地区请求批阅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请求表上相同的相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久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家族的邀请信
(5)请求人地点单位或派出所对请求人赴港澳地区久居的定见;
(6)批阅机关以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3、与赴港澳久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l)请求去港澳久居夫妻聚会的需报交成婚证明、久居港澳地区爱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请求去港澳久居照料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托爸爸妈妈的须提交爸爸妈妈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资料、亲属联系证明和爸爸妈妈的香港(澳门)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请求去港澳久居投靠爸爸妈妈的内地无依托儿童,需提交出世医学证明、爸爸妈妈成婚证明(成婚证明书)和爸爸妈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请求去港澳久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爸爸妈妈已逝世的户口薄,与被投靠人亲属联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爸爸妈妈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联系合法证明;爸爸妈妈离婚的需出具法院确认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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