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8:01
行政协议是由行政机关主导,与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签定的协议,这类型的协议是有规矩的规模,超过了规模就不再是行政协议领域,而归于其他类型的协议。为此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了行政协议的规模。
由于行政合同是引用民法上的契约方式来到达行政意图,在实质上必定契合契约的根本特点??合意,正是这一点上其与民事合同趋同,故被称为合同,这也是行政合同本身的长处和特征之一,即契约性。从这个视点而言,意味着相对人权力与自在的扩展,也是行政机关之权力与相对人之权力联系的从头制造,是权力对权力的一种有用操控手法,它是以行政程序保证处于不对等位置的两边当事人之间相等洽谈的完成。但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手法,是行政机关在公共办理效果的领域为推广行政方针,完成行政意图服务的,在合同中两边当事人构成的首要是行政法上的权力责任联系,这种权力责任联系与民法上的权力责任联系,绝然不同,即关于行政主体而言,权力和责任具有同一性,表现为权力的一起也表现为责任,权力既不能抛弃也不能革除,有必要行使;而民法上的权力和责任具有相对性,权力能够抛弃也能够革除。这也是行政合同的特点之二即行政性之地点,其首要内容便是行政合同中实体权力责任的装备,表现出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即行政机关享有的优先处置的权益,首要表现在签定合同选择权、实行进程指挥权、单独解除合同权、违约行为制裁权。这也是行政合同安居乐业之所然 .因而行政合同所反映的是行政职权效果于别人权益的特别法令行为,是行政职权受合同规矩调整的法令状况,是公法规矩与私法规矩的有机结合,这使得行政合同具有契约与行政两层特点,既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又是一种特别的行政行为。
对一项事物作出界定有必要环绕其性质进行,已然行政合同具有契约和行政两层性质,对它的界定也就应表现它的这种特点,所以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具有两项规范:
1、方式规范。
方式规范是表现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它是行政合同的充分条件。
(1)主体特定化:即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包含法令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的安排)。由于在行政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具有特别权力,所以只要国家、当地集体、公事法人等公法人,才有资历签定行政合同。私人世所签定的合同,即便其内容是执行公事,例如公共工程承揽人和建筑师的签定的合同,也不能是行政合同,关于这个准则几乎没有破例。
(2)合意进程化:即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起洽谈的成果,是两边意思表明的“交集”,是两边互为相反意思而达到的共同,具有“同值性”,表现一个洽谈有序的进程,要约与许诺是它不行短少的两个必要环节,如行政命令,依请求的行政行为虽都是两边行为,虽终究成果都是两边意思的共同,但其意思的构成仅仅表面上的“合意化”,其实是相对方须遵守行政机关意思的成果,缺少要约与许诺合意化的进程,不能满意此一方式规范而不是行政合同。
2、实质规范。
行政合同的实质规范是表现它的行政特性,它是行政合同的必要条件,它的规范有两项,有必要一起满意才干成为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合同。
(1)意图规范:所谓意图规范是指缔结行政合同的直接意图是为了实行行政机关的功能,其手法有必要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即行政合同不需要凭仗其他法令行为与法令联系,而直接与行政机关实行责任或执行公事有关,或者说实质就构成执行公事、实行责任的法令行为。如政府的收买活动所缔结的合同就因不具备意图规范而不归于行政合同。
(2)内容规范:所谓内容规范是指行政合同发作在行政办理领域,具有行政法令联系权力责任的内容,它表现着行政机关的责任。咱们谈到行政合同,大多会举出例如政府(国家)订购合同,指令性计划合同,政府农副产品收买合平等。笔者却以为,这些合同仅仅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为了完成国家的必定经济意图,直接表现政府毅力,由政府规矩根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它的意图是完成国家或社会或公共的利益,是作为政府施行经济行为的一种法令方式,它除了要遵守经济规则的要求外,还有必要遵从政府运作的根本要求,它是公法和私法的合作,行政和“商事”的交合,在实质上是“政府商事合同”,归于为社会法的领域,而非单纯的行政办法。政府从既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的要求动身,办企业、做买卖,从事生产经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及其对合同联系的积极参与和主导,超出了自古就有的政府民事行为的领域,使得本来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发作了上述变异,但是商事和经济的规则毕竟与政权运作的规则不行同日而语,前者是深层次的、根底的,后者作为上层建筑有必要遵守于前者,而政府行政,其天分是层层遵守长官和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不用直接顾及直接的经济要求和结果。(2)因而,从这个视点而言,前述合同作为“政府商事合同”不具有行政法令联系的权力、责任,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内容规范,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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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合同是引用民法上的契约方式来到达行政意图,在实质上必定契合契约的根本特点??合意,正是这一点上其与民事合同趋同,故被称为合同,这也是行政合同本身的长处和特征之一,即契约性。从这个视点而言,意味着相对人权力与自在的扩展,也是行政机关之权力与相对人之权力联系的从头制造,是权力对权力的一种有用操控手法,它是以行政程序保证处于不对等位置的两边当事人之间相等洽谈的完成。但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手法,是行政机关在公共办理效果的领域为推广行政方针,完成行政意图服务的,在合同中两边当事人构成的首要是行政法上的权力责任联系,这种权力责任联系与民法上的权力责任联系,绝然不同,即关于行政主体而言,权力和责任具有同一性,表现为权力的一起也表现为责任,权力既不能抛弃也不能革除,有必要行使;而民法上的权力和责任具有相对性,权力能够抛弃也能够革除。这也是行政合同的特点之二即行政性之地点,其首要内容便是行政合同中实体权力责任的装备,表现出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即行政机关享有的优先处置的权益,首要表现在签定合同选择权、实行进程指挥权、单独解除合同权、违约行为制裁权。这也是行政合同安居乐业之所然 .因而行政合同所反映的是行政职权效果于别人权益的特别法令行为,是行政职权受合同规矩调整的法令状况,是公法规矩与私法规矩的有机结合,这使得行政合同具有契约与行政两层特点,既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又是一种特别的行政行为。
对一项事物作出界定有必要环绕其性质进行,已然行政合同具有契约和行政两层性质,对它的界定也就应表现它的这种特点,所以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具有两项规范:
1、方式规范。
方式规范是表现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它是行政合同的充分条件。
(1)主体特定化:即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包含法令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的安排)。由于在行政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具有特别权力,所以只要国家、当地集体、公事法人等公法人,才有资历签定行政合同。私人世所签定的合同,即便其内容是执行公事,例如公共工程承揽人和建筑师的签定的合同,也不能是行政合同,关于这个准则几乎没有破例。
(2)合意进程化:即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起洽谈的成果,是两边意思表明的“交集”,是两边互为相反意思而达到的共同,具有“同值性”,表现一个洽谈有序的进程,要约与许诺是它不行短少的两个必要环节,如行政命令,依请求的行政行为虽都是两边行为,虽终究成果都是两边意思的共同,但其意思的构成仅仅表面上的“合意化”,其实是相对方须遵守行政机关意思的成果,缺少要约与许诺合意化的进程,不能满意此一方式规范而不是行政合同。
2、实质规范。
行政合同的实质规范是表现它的行政特性,它是行政合同的必要条件,它的规范有两项,有必要一起满意才干成为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合同。
(1)意图规范:所谓意图规范是指缔结行政合同的直接意图是为了实行行政机关的功能,其手法有必要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不是直接意义上的,即行政合同不需要凭仗其他法令行为与法令联系,而直接与行政机关实行责任或执行公事有关,或者说实质就构成执行公事、实行责任的法令行为。如政府的收买活动所缔结的合同就因不具备意图规范而不归于行政合同。
(2)内容规范:所谓内容规范是指行政合同发作在行政办理领域,具有行政法令联系权力责任的内容,它表现着行政机关的责任。咱们谈到行政合同,大多会举出例如政府(国家)订购合同,指令性计划合同,政府农副产品收买合平等。笔者却以为,这些合同仅仅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为了完成国家的必定经济意图,直接表现政府毅力,由政府规矩根本合同条件的合同,它的意图是完成国家或社会或公共的利益,是作为政府施行经济行为的一种法令方式,它除了要遵守经济规则的要求外,还有必要遵从政府运作的根本要求,它是公法和私法的合作,行政和“商事”的交合,在实质上是“政府商事合同”,归于为社会法的领域,而非单纯的行政办法。政府从既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的要求动身,办企业、做买卖,从事生产经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及其对合同联系的积极参与和主导,超出了自古就有的政府民事行为的领域,使得本来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发作了上述变异,但是商事和经济的规则毕竟与政权运作的规则不行同日而语,前者是深层次的、根底的,后者作为上层建筑有必要遵守于前者,而政府行政,其天分是层层遵守长官和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不用直接顾及直接的经济要求和结果。(2)因而,从这个视点而言,前述合同作为“政府商事合同”不具有行政法令联系的权力、责任,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内容规范,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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