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6:49在世界范围内,运用应收账款担保告贷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途径。在我国,这种融资方法也已被金融实践所选用,并具有宽广的发展前景,但立法上的规则尚付诸阙如。为了使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有法可循,我国物权法草案在最近的两次审议稿中于“权力质权”一节中清晰了应收账款能够作为质押标的,这将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起到活跃的推进效果。但该草案的六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六审稿”)中的相关规则比较简略,特别是公示准则的缺失,会影响其功用的发挥,而七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七审稿”)对此缺点了进行了关键性的补偿。但对于是否应供认应收账款质押准则以及该准则应当怎么构建和适用,学界和实务界尚有许多不同定见。本文拟以公示机制的构建为中心,在法令层面上全面解读应收账款质押准则。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性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
在《美国一致商法典》第九编中,应收账款被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品或对供给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力,只需此种权力未由收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管其是否已经过履行义务而取得。以其为蓝本规划的各个世界演示法中也多学习这个概念,如《美洲国家安排动产担保生意演示法》中将应收账款界说为:担保债款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建议或向第三人收取现在或未来到期的金钱付款的权力(或许根据合同,也可来自合同之外)。在现代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一般将应收账款界说为“金钱债款方式的、不以流转收据为证的一种无形资产”,包含“现有应收账”、“未挣得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1]
在我国,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的概念在实务中运用。它是指企业因出售产品、产品或供给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承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金钱或代垫的运杂费等。 [2]应收账款的发作是企业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展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支短期资金而采纳的一种商业促销战略。用法令上的言语表述,应收账款便是指在收据、存单债务之外债务人有权向债款人建议和收取的必定数额的金钱债务。进而言之,应收账款实质上为一种付款请求权,以生意、租借、服务等合同发生的金钱债务为主,但又不限于此,而且此金钱债务须未被收据等有价证券所赞誉。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色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将其对债款人的应收账款之债务向银行等信贷组织供给质押担保并取得借款的行为。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令术语和准则规划来看,这种担保应归于权力质中的一般债务质。而由收据、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赞誉的债务质押,在建立、公示和实施方面与应收账款质押有着许多不同,因而还有专门条文对其加以规制。至于收费权(其间主要指公路、桥梁收费权、电信业服务收费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等),尽管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债务),因而收费权质押无独立规则之必要,可将其归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与其他权力质比较,应收账款质押有自己的显着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