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6:41
信誉卡是银行发行的贷记卡之一,信誉卡可用于消费购物,信誉卡也能够进行透支,但假如恶意透支信誉卡不还款的,可能会构成信誉卡欺诈罪,那么恶意透支信誉卡刑事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恶意透支信誉卡法院刑事判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犯信誉卡欺诈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信誉卡欺诈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使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1、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2月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成功请求处理了一张信誉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誉卡。彭某某于2011年3月20日开端运用该张建设银行信誉卡消费,2011年12月13日运用该卡进行最终一笔消费。但彭某某自2011年12月6日还款人民币13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记载,尚欠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9373.93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于2012年1月开端屡次催收,均未能联系到持卡人彭某某。2014年4月8日,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违法侦办大队报警。到2014年4月8日,彭某某所持建设银行信誉卡共拖欠透支款息人民币14535.8元(其间本金为9373.93元,利息为5161.87元)。
2、被告人彭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成功请求处理了一张信誉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信誉卡。彭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开端运用该张农业银行信誉卡消费,2011年11月4日运用该卡进行最终一笔消费。但彭某某自2011年11月4日还款人民币20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记载,尚欠农业银行本金人民币19804.02元。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12年头开端屡次催收,均未能联系到持卡人彭某某。2014年4月8日,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违法侦办大队报警。到2014年4月8日,彭某某所持农业银行信誉卡共拖欠透支款息人民币26902.98元(其间本金为19804.02元,利息为7098.96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的父亲彭某于2014年5月19日已将彭某某拖欠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上述信誉卡透支款息以及相关费用算计人民币43671.08元悉数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捕获经过、承受依据材料清单、银行买卖记载、还款记载、银行催收记载、结清证明2份、请求书、取保候审相关材料、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说等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令,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恶意透支进行信誉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誉卡欺诈罪,应予追查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够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彭某某已退清悉数透支款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本院归纳考量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誉卡办理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信誉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自本判定收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送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 王*(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恶意透支信誉卡法院刑事判定书”问题进行的回答,恶意透支信誉卡不还的,透支金额构成欺诈罪申述规范的,能够按信誉卡欺诈罪进行申述,所以透支信誉卡要稳重。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恶意透支信誉卡法院刑事判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犯信誉卡欺诈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信誉卡欺诈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使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1、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2月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成功请求处理了一张信誉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誉卡。彭某某于2011年3月20日开端运用该张建设银行信誉卡消费,2011年12月13日运用该卡进行最终一笔消费。但彭某某自2011年12月6日还款人民币13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记载,尚欠建设银行本金人民币9373.93元。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于2012年1月开端屡次催收,均未能联系到持卡人彭某某。2014年4月8日,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违法侦办大队报警。到2014年4月8日,彭某某所持建设银行信誉卡共拖欠透支款息人民币14535.8元(其间本金为9373.93元,利息为5161.87元)。
2、被告人彭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成功请求处理了一张信誉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信誉卡。彭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开端运用该张农业银行信誉卡消费,2011年11月4日运用该卡进行最终一笔消费。但彭某某自2011年11月4日还款人民币2000元之后就再无还款记载,尚欠农业银行本金人民币19804.02元。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12年头开端屡次催收,均未能联系到持卡人彭某某。2014年4月8日,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李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经济违法侦办大队报警。到2014年4月8日,彭某某所持农业银行信誉卡共拖欠透支款息人民币26902.98元(其间本金为19804.02元,利息为7098.96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的父亲彭某于2014年5月19日已将彭某某拖欠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上述信誉卡透支款息以及相关费用算计人民币43671.08元悉数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捕获经过、承受依据材料清单、银行买卖记载、还款记载、银行催收记载、结清证明2份、请求书、取保候审相关材料、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说等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令,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恶意透支进行信誉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誉卡欺诈罪,应予追查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够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彭某某已退清悉数透支款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本院归纳考量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誉卡办理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信誉卡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检测期限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自本判定收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送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 王*(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恶意透支信誉卡法院刑事判定书”问题进行的回答,恶意透支信誉卡不还的,透支金额构成欺诈罪申述规范的,能够按信誉卡欺诈罪进行申述,所以透支信誉卡要稳重。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