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7:23
一、根本案情
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别离签署了两份技能答应协议,约好:“有关争议、胶葛或诉求应当提交裁决处理;裁决应在我国北京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以上约好的原文为英文,即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at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Trade Arbitration Centre (CIETAC), Beijing, P. R. China and shall be settledaccording to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2012年7月11日,英威达公司向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恳求。2012年10月29日,逸盛公司以两边约好的裁决本质上归于我国裁决法不允许的暂时裁决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承认裁决条款无效。
二、裁判成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检查后,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终审裁决,以为:当事人在裁决条款中尽管使用了 “take place at”的表述,尔后的词组一般被了解为地址,但是依照有利于完成当事人裁决志愿意图解说的办法,能够了解为也包含了对裁决组织的约好。尽管当事人约好的裁决组织中文名称不精确,但从英文简称CIETAC能够推定当事人选定的裁决组织是在北京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本案所涉裁决条款不违背我国裁决法的规矩,裁决驳回逸盛公司恳求承认裁决条款无效的诉请。
三、典型含义
该案初次认可当事人约好由我国的常设裁决组织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办理裁决程序的条款效能,并清晰该条款约好的是组织裁决,而非暂时裁决。该案对当事人了解存在不合的合同用词,采取了有利于完成当事人裁决志愿的意图解说办法,在裁决条款未清晰限制裁决组织特定功能的景象下,确定当事人关于常设组织适用另一裁决规矩的约好应了解为该组织依裁决规矩办理整个裁决程序。本案关于推进多元化胶葛处理机制建造、支撑裁决国际化、提高裁决公信力,具有典型示范含义
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别离签署了两份技能答应协议,约好:“有关争议、胶葛或诉求应当提交裁决处理;裁决应在我国北京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以上约好的原文为英文,即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at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Trade Arbitration Centre (CIETAC), Beijing, P. R. China and shall be settledaccording to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2012年7月11日,英威达公司向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提出裁决恳求。2012年10月29日,逸盛公司以两边约好的裁决本质上归于我国裁决法不允许的暂时裁决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承认裁决条款无效。
二、裁判成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检查后,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终审裁决,以为:当事人在裁决条款中尽管使用了 “take place at”的表述,尔后的词组一般被了解为地址,但是依照有利于完成当事人裁决志愿意图解说的办法,能够了解为也包含了对裁决组织的约好。尽管当事人约好的裁决组织中文名称不精确,但从英文简称CIETAC能够推定当事人选定的裁决组织是在北京的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本案所涉裁决条款不违背我国裁决法的规矩,裁决驳回逸盛公司恳求承认裁决条款无效的诉请。
三、典型含义
该案初次认可当事人约好由我国的常设裁决组织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裁决规矩》办理裁决程序的条款效能,并清晰该条款约好的是组织裁决,而非暂时裁决。该案对当事人了解存在不合的合同用词,采取了有利于完成当事人裁决志愿的意图解说办法,在裁决条款未清晰限制裁决组织特定功能的景象下,确定当事人关于常设组织适用另一裁决规矩的约好应了解为该组织依裁决规矩办理整个裁决程序。本案关于推进多元化胶葛处理机制建造、支撑裁决国际化、提高裁决公信力,具有典型示范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