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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的保险项目具体有哪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3:43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并自事端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损伤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职责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职责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并自事端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形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份额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份额乘以意外损伤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医治仍未完毕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伤事端形成"残疾程度与给付份额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归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一起,给付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意外损伤事端导致的残疾兼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峻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峻项目规范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职责革除事项所形成的"残疾程度与给付份额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损伤保险金额为限。
四、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或急性病发生进行医治,保险公司就其实践开销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越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越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五、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或因急性病发生而致身故,并需进行逝世处理或遗体遣送的,保险公司就其实践付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越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形成损伤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当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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