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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有的患病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4:28

员工享有的患病医疗期有多长
医疗期是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挂彩的情况下暂时停止作业看病歇息劳作合同不得免除的期限。
依据劳作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限规则》第3条规则,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作业年龄在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践作业年龄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关于病况时好时坏、其医疗时刻可能是不接连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限规则》第4条规则:“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体时刻核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核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核算。”
在核算方法上规则:医疗期核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端,累计核算。如:应享用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假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认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期和法定节日包含在内。”
对某些患特别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作主管部门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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