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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1:00
担保合同的收效要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收效,依据其收效要件不同,可分为担保合同收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收效的特别要件。
一、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收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建立的担保合同发作齐备的法令效力而应当具有的法令条件。合同收效的要件是判别合同是否具有法令效力的规范。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则了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令行为,也应当具有《民法通则》所规则的民事行为有用的条件。
二、特别要件
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所规则的条件时,依法建立的担保合同,自建立时收效。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则,下列担保合同需具有特别要件方能收效:
1.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组织告贷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确保人的确保合同,应当报国务院同意。不然,依据《担保法解说》第六条的规则,该确保合同无效
2.典当合同。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包含城市房地产或许村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只、林木、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运用权、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典当都应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3.质押合同。按照《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则,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则,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但对告贷合同而言,不适用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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