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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8:37

被告人M(瑞典籍)明知其国外客户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答应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私行承受国外公司的托付,安排某厂工人出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其间冒充三星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6750个、冒充索尼爱立信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8839个、冒充摩托罗拉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1470个、冒充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10980个,经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判定,上述冒充产品共价值人民币4173670元。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M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07年5月8日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M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M是受别人托付加工冒充产品,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分,判处被告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M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一审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M的上诉恳求,但以为,M违法情节较轻,且在我国从事贸易多年,在广州开办企业并具有产业,一审法院适用驱逐出境的处分不妥,于2007年12月5日终审判决上诉人M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是一同涉外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在我国境内施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予以刑事处分,以维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充分体现我国严格执行TRIPS协议的相等维护准则,一起也标明我国阻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施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坚决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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