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引发工伤保险争议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0:59[案情]原告张某在被告马某的砖厂作业,2004年12月28日,张某在破坏煤矸石的过程中致左足部趾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张某到劳作部分要求处理,劳作部分口头答复,因砖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联系由人民法院受理。2005年12月26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按雇佣联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12000元,并请求人民法院托付判定组织给予伤残等级判定,待判定成果确认后再追加伤残补助费、补偿金。
经查,马某砖厂前身系集体企业,2000年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经马某个人出资和改造后持续出产,砖厂有员工近百名,张某在马某砖厂破坏车间作业。
[审理]
一种观念以为,由于本案实质上是马某自然人个别以盈余为意图出产运营,因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契合劳作法规则企业用工的主体资格,张某与马某不能构成劳作联系,两边只能构成雇佣联系,张某以雇佣联系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体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关于雇佣联系规则。
另一种观念以为,张某与马某砖厂构成事实上的劳作联系,本案系不合法用工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胶葛,应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适用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由劳作裁定部分先行处理。
贾汪法院采用了后一种观念,遂与劳作部分交涉,主张其予以受理,后,张某撤回判定请求和诉讼,改向市劳作部分请求劳作能力伤残判定,劳作部分予以受理。
[点评]
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作用工权,是区别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的重要规范。在劳作联系中,着重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的劳作用工权。就企业而言,只需该企业通过工商部分核准挂号均可以为该企业具有合法的劳作用工权。即便企业与劳作者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只需两边实践履行了劳作权力和责任,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而非雇佣联系。
另一方面,是否具有合法的劳作用工权,不是区别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的唯一规范,只需用工两边构成事实上的劳作联系即可否定雇佣联系的适用,不用拘泥于用工主体的束缚。马某砖厂不管从职业性质、出产规划、从业人员数量、酬劳分配方法、运营存在时刻等方面考察更契合一般企业特征。张某在马某破坏车间作业,按月收取薪酬酬劳,与马某砖厂现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根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中关于不合法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则,劳作联系的用工分为合法用工和不合法用工。在本案中,马某以砖厂名义从事运营活动,既无营业执照也未进行依法挂号存案,以盈利为意图,长时间用工,且具有必定规划,因而,应当确定马某砖厂为不合法用工的主体。不能只是由于马某砖厂无营业执照则否定了两边构成的事实上的劳作联系。事实上通过工商挂号注册的企业亦或许由于运用童工而成为不合法用工的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扩展了企业的规模,包含不合法用工单位,扩展了适用工伤保险的规模,包含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第61条扩展了“员工”的规模,包含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别工商户的雇工,并且还涵盖了不合法用工主体,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和第12条对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规模的,明确规则不能依照一般雇佣联系处理。
劳作联系脱胎于雇佣联系,是受劳作法维护的雇佣联系。雇佣联系又分为一般雇佣联系和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维护的雇佣联系。一般雇佣联系的根底是两边的雇佣合同,表现的是雇佣两边当事人的毅力,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维护的雇佣联系的根底尽管亦是两边的雇佣合同,更多表现的是国家的毅力和个人毅力的一致。一般雇佣联系着重地是对雇佣两边的公正维护,对雇员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一般不能免责,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维护的雇佣联系则侧重于雇主危险的公正担负,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雇员有成心或重大过失形成工伤事故的仍能得到全方位的工伤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