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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名制亟待法律支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2:02

“大众买票按照先来后到的准则,没有了情面利益、权力巨细的衡量,我们按公正的商场准则来买票,票贩子天然没有发挥的地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学辉点评火车票实名制时说。
他以为,火车票实名制,在本年春运中发挥的效果应该被必定。可是,在整个社会迈入法治年代的当下,铁路实名制要推而广之,从“标本”向准则延伸,必需求“淌”过法令这条“河”。
他说,火车票实名制体现出一种约束性,即旅客须凭自己的有用证件方能购票搭车。他以为,任何权力和自在都要在必定的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受到约束,即权力与自在的行使,不得对其他社会成员和公共利益形成危害。因而,这种“约束”,实际上是对公民自在权力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火车票实名制的法令问题主要在配套法令、法规上。
最要紧的便是,强制要求公民出示提交个人身份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除差人需求查验身份证的景象外,公民只要在以下10项业务中须出示身份证:户口改变;兵役挂号;婚姻挂号;收养挂号等。“这就让火车票实名制中,乘客须供给有用身份证件的条款成为了法令为难”。
他说,要让火车票实名制这一项有着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的准则顺畅施行,应该在《铁路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令法规中修正、添加有关火车票实名制内容的条款。
他还以为,铁路职业内部还应该拟定相应的旅客档案信息保密准则,保证旅客供给了个人资料后,铁路部门也可相应采纳一系列保密办法,维护旅客的个人隐私内容。
专家访谈
王学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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