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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押反担保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2:20
担保人为了完成自己向债款人追偿的权力,能够要求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向自己供给担保,这便是所谓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法有许多,如房产质押、出产设备质押和现金质押等,那么金钱质押反担保合同效能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甲校园于2000年9月6日与北京某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约好甲校园向银行告贷200万元,告贷期限自2000年9月6日至2001年9月5日,年利率为6%。同日,银行与乙公司签定《保证合同》,约好,乙公司对前述告贷合同承当连带保证职责。2000年10月26日,甲校园与乙公司签定《反担保协议书》,协议首要条款规则:甲校园按告贷金额的20%向乙公司付出40万元保证金,乙公司按6%承当银行利息,至2001年8月30日交还4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如到期未交还补偿悉数丢失。协议签定前,甲校园于2000年10月20日以支票的方法向乙公司付出40万元,乙公司交给甲校园发票的用处一栏中注明“保证金”,甲校园在支票存根用处一栏中亦注明“保证金”。反担保协议实行期限届满,乙公司未交还40万元及付出利息。另查,甲校园已按《告贷合同》约好向银行归还告贷200万元及利息。
甲校园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40万元、付出利息并补偿丢失。
合议庭对怎么确定《反担保协议书》的效能产生分歧。
有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八十五条规则,金钱能够用于质押。甲校园和乙公司在支票和发票的用处栏中均现已注明“保证金”字样,能够以为契合《解说》第八十五条规则的将金钱以保证金方法特定化的要求,因而《反担保协议书》属有用合同。
还有一种定见以为,《解说》规则了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法特定化后,可作为质押物。本案中,甲校园以支票的方法付出保证金实际上无法完成特定化的意图。支票的运用有用期为10天,而《反担保协议书》规则的保证期限为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8月30日,远远超过了10天。虽然该支票及发票的用处均注明为保证金,但很明显不能完成质押的意图。而且,《反担保协议书》中约好的保证期限亦短于甲校园与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中约好的告贷期限这一点来看,甲校园与乙公司签定的《反担保协议书》本质是单位之间的变相告贷,因而,《反担保协议书》应为无效。
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校园和乙公司分别在支票和发票的用处中写明“保证金”,是否即满意《解说》第八十五条规则的特定化要求。《解说》中列举了以金钱出质时特定化的三种方法,即特户、封金、保证金。可是,相关法令和司法解说都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论述,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共同,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临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以金钱质押的条件
动产质押是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准则是质物仅搬运占有,而不搬运一切权。金钱虽然也归于动产,但金钱作为等价物具有流转的功能,假如金钱的一切与占有别离,金钱的流转功能将因而而损失。因而,金钱的占有仅指实际占有,不发生直接占有。如将金钱的直接占有颁发别人,一起也就损失金钱一切权。所以金钱与一般动产最大的差异在于,交给金钱的一起即很难再保存其一切权。《解说》必定了在金钱上设定质权,但要求有必要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并排举了特定化的方法。其意图在于当金钱特定化今后,金钱虽然交给质权人,但质权人只是取得了对金钱的占有,一起出质人对金钱仍保存一切权,然后避免了交给金钱所带来的一切权肯定搬运的结果,也契合动产质押仅搬运占有质物、而不搬运质物一切权的准则。故特定化是金钱出质的本质要件。
笔者以为,《解说》第八十五条规则的特定化应当指本质的特定化,而并非指方法上的特定化。本案中,甲校园和乙公司在支票的用处中写明“保证金”,并未在本质上满意特定化的要求。由于,甲校园以支票的方法付出保证金后,虽然该支票及发票的用处均为保证金,但甲校园底子无法约束乙公司对保证金的运用,实际上保证金的一切权亦随之搬运。加之,支票的运用有用期为10天,因而也会带来乙公司在担保合同届满之前运用保证金的结果。这种结果不光不能保证主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后,质权人能返还该笔保证金,而且违反了质押的基本要求。这种约好明显不能完成质押的意图。
别的,两边约好在告贷期限届满之前,反担保协议即到期,而且两边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好了银行利息,因而,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图应为告贷,应当确定《协议书》无效。
二、应留意的其他问题
(一)金钱出质与债款质权的差异。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前述已阐明金钱出质属动产质押,而债款质权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设定质押,属权力质押。以有价证券设定质押一般会在有价证券上注明“质押”字样。本案中,甲校园以支票的方法将40万元保证金交给乙公司,质押的标的是金钱而并非支票自身,因而,本案是金钱出质,属动产质押。
(二)金钱质与定金的差异。所谓金钱质是指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别人搬运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法。在法令含义上,金钱质包含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封金等。那么,怎么区别定金与保证金、封金等其他金钱质?笔者以为,首要,以定金作为担保时,付出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即由承受的一方一切,不需求再经过洽谈或司法程序来行使定金上权力;而承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承受的一方应当双倍于承受的定金承当补偿之责。其次,定金作为担保方法是两边担保,而非担保债款人一方。与其他担保方法比较,如典当、质押,都是对债款人的担保,担保债款人或第三人向债款人履约。定金对付出定金的一方和承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担保的是两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实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好的事由呈现,均要引起相应的定金处分。第三,检查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契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的约好。审判实践中,区别定金与其他金钱质的含义在于定金具有共同的双倍返还罚则,而其他金钱质则没有此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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