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7:00
建造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
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规范。包含:合同约好是依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好,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选用其他的计价办法和计价规范结算。合同约好的结算办法是本钱加酬金办法或许可调价结算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计价办法和计价规范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许工程价款改变到达的恰谈记载,像签证、会谈纪要、作业联络单等意思表明清晰的,应当确认其性质为合同改变的景象,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应当确认恰谈记载有用。因设计改变导致建造工程的工程量或许质量规范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洽谈一致的,能够参照建造工程施工合一起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能够参照”是一个倡议性条款,即一般依照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依照这一规范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契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契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买卖常规,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两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一切的案子而言都是公正的,单个案子在适用这一规范结算时,或许呈现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参照定额规范或许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结算工程价款。总归,因设计改变导致建造工程的工程量或许质量规范发生变化时,无法依照原合同约好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根底,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范;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要应当鼓舞当事人自行洽谈到达协议,从头建立结算规范;洽谈不成的,参照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依据案子具体情况,确认其他结算规范。
一般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后,两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揽人提交竣工结算陈述,由发包人审阅。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揽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许底子不予答复,以到达拖欠或许不付出工程价款的意图。这种行为严峻侵害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阻止这种不法行为,建造部发布的《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好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清晰约好的,可以为约好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则对阻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承揽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效果。为了更好地束缚两边当事人,使建造部的这条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解说》第20条清晰规则,当事人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依照约好处理。承揽人恳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表现了充沛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好的准则。
实务中的首要问题是对不确认的合同造价的进程操控,针对建造工程的“三边”情况以及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为便于对决算程序进程操控,便于合同的实行为实际操作,对策之一是在设定承发包合一起添加工程造价进程操控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展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认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认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实行进程中按约好的程序得到确认,然后防止或许呈现的工程造价胶葛。
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规范。包含:合同约好是依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好,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选用其他的计价办法和计价规范结算。合同约好的结算办法是本钱加酬金办法或许可调价结算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计价办法和计价规范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许工程价款改变到达的恰谈记载,像签证、会谈纪要、作业联络单等意思表明清晰的,应当确认其性质为合同改变的景象,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应当确认恰谈记载有用。因设计改变导致建造工程的工程量或许质量规范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洽谈一致的,能够参照建造工程施工合一起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能够参照”是一个倡议性条款,即一般依照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依照这一规范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契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契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买卖常规,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两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一切的案子而言都是公正的,单个案子在适用这一规范结算时,或许呈现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参照定额规范或许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结算工程价款。总归,因设计改变导致建造工程的工程量或许质量规范发生变化时,无法依照原合同约好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根底,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范;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要应当鼓舞当事人自行洽谈到达协议,从头建立结算规范;洽谈不成的,参照当地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许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依据案子具体情况,确认其他结算规范。
一般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后,两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揽人提交竣工结算陈述,由发包人审阅。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揽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许底子不予答复,以到达拖欠或许不付出工程价款的意图。这种行为严峻侵害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阻止这种不法行为,建造部发布的《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好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清晰约好的,可以为约好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则对阻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承揽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效果。为了更好地束缚两边当事人,使建造部的这条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解说》第20条清晰规则,当事人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好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依照约好处理。承揽人恳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表现了充沛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好的准则。
实务中的首要问题是对不确认的合同造价的进程操控,针对建造工程的“三边”情况以及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为便于对决算程序进程操控,便于合同的实行为实际操作,对策之一是在设定承发包合一起添加工程造价进程操控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展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认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认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实行进程中按约好的程序得到确认,然后防止或许呈现的工程造价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