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0:26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4-16收效日期:2000-12-15发布部分: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2002]75号
(厦府[2000]综129号发布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标准性文件的决议(厦府[2002]75号)修订)市财务局、地税局、文明局: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标准对文娱场所的监督查看,削减收费项目,经研讨,赞同撤销文娱场所文明运营办理费,调整文娱营业税税率,处理文娱场所监督查看所需经费。详细事项批复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起: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射击、打猎、跑马、游戏、网吧营业税税率为20%;2、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垂钓、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沙龙、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等的营业税税率为8%;3、音乐茶座的营业税税率为11%。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本来的5%调整为20%。
三、文娱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之后,一起撤销原文娱场文明运营办理费,各级文明行政主管部分对文娱业施行办理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务在预算在组织处理,不得向文娱场所收取任何费用。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