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0:19(一)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根据确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略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合作。往往权利人对其具有的商业秘密不肯供给作为根据,更不肯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分进行判定,这就形成行为人侵略商业秘密根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走漏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判定问题。
假如具有判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托付专业威望部分进行判定。因为在检查行为人走漏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触及很杂乱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怎么来确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状况下,专业威望的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状况比较了解,其经过对材料检索并进行比照剖析后得出的定论,具有必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判定定论有必要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两边定见后,结合其他根据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后决议是否采信。
(二)关于丢失的核算问题
我国刑法规则“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才构成犯罪,怎么确定“重大丢失”、什么是“重大丢失”便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的要害。“形成重大丢失”是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丢失一般是指被害人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丢失,就侵略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丢失”的意义清晰界定和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丢失”的核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丢失作为科罪量刑的根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走漏,权利人的丢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丢失应当指实践丢失,而实践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和权利人必定失掉的实际利益。并且侵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形成的丢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规范,应当在要点考虑研制开发本钱、运用周期、老练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要素的基础上,归纳考虑各种相关要素,如竞赛优势位置的丢失、商业诺言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利益作为丢失。
这种丢失的核算以侵权人未再向别人走漏为条件。关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别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运用后的获利额为丢失额;运用商业秘密进行出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取得的赢利为丢失额。在核算侵权人所取得的赢利时,不能简略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出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均匀赢利率为获利额。一般状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均匀赢利率为获利额较为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