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确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4:33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到别人危害,尤其是遭到大股东、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危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许回绝行使诉权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申述讼,经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权力的法令准则。美国和英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准则,英国的第一个派生诉讼事例呈现于182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的一个判定中即宣告:当董事、司理或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而公司回绝就此申述时,任何股东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危害申述。德国、法国、西班牙、菲律宾等国家也规则了相似准则。日本的股东派生诉讼准则最早呈现于1948年新拟定的证券交易法,并于1950年修正商法典时将股东派生诉讼导人日本商法中来。我国旧公司法没有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虽然在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则了“董事、监事、司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由于没有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在实践中董事、监事、司理给公司形成危害时,股东无法经过诉讼途径对董事、监事、司理的补偿职责寻求司法救助,也无法经过诉讼追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司理的法令职责。
针对这个问题,修正后的公司法初次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补偿了股东经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方面的缺点,使得公司法中的职责与救助机制相统一。新公司法在第一百五十条完善了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董事、监事、司理的法令职责的规则,清晰规则:“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相应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了追查上述职责的股东代表诉讼准则。依据该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的景象,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公司怠于行使补偿恳求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有关组织或许人员行使权力,以维护公司利益。假如有关组织或许人员怠于行使诉权,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详细而言,首要,新公司法清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主体,即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180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次,规则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直接以股东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针对不同侵权状况,能够别离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许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履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则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O日内未提申述讼,或许状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第三,新公司法除了将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外,还将“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景象”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之一,从而使股东经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的规模更为全面。新公司法建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准则,不只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一起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对完善公司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经营者乱用权力都具有重要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