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1:28
1、讼争土地是财物公司以行政划拨方法获得,转让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违背了《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则,故转让行为无效。
2、尽管《合同法》规则了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可是一方当事人所建议的丢失应该是能够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本案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
并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而并非财物公司成心阻却合同收效,依据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向做法,关于土地增值差价丢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歹意阻却合同收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财物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部分不予支撑。
【案情简介】
1、划拨土地转让。2004年11月,佛山某财物公司(下称财物公司)获得其主管部分财物运营公司及佛山市财政局赞同后,托付拍卖公司拍卖其一切的厂房及土地运用权,建筑面积8645.97㎡,土地面积15694.6㎡(下称讼争物业),土地类型为划拨。
2005年1月4日,开发公司以人民币2001万元价格竞得讼争物业,并与拍卖公司签定《拍卖成交承认书》约好:开发公司交纳的400万元保证金转为定金,成交后一个月内付出成交价款的60%(算计付出成交款80%),标的物移送后三天内,开发公司付清余款;开发公司需另行付出1万元给拍卖公司作规划蓝图等材料费用;财物公司担任出具处理房地产过户的相关必要文书,过户手续由拍卖公司帮忙开发公司处理等。
2、付款及接纳土地。2004年至2006年间,开发公司先后付出拍卖款算计人民币2001万元及拍卖佣钱、绘图材料费。2006年1月23日,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开具2001万元发票及绘图材料费1万元收据。此外,拍卖公司还相继向开发公司开具累计600300元的佣钱收据及发票。
2006年2月,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移送讼争物业的《土地运用权证》及12本《房子一切权证》原件,开发公司出具《接纳清单》。2006年7月10日,开发公司与财物公司、拍卖公司签定《移送协议》,承认开发公司已接收讼争物业。
开发公司接收后,一向雇请保安看守讼争物业。且开发公司就讼争物业向规划部分提出创新改建做暂时商铺之用的恳求,规划部分2006年9月复函赞同其恳求,并要求开发公司对讼争物业进行规划规划、安全判定、消防、环保等相关配套建造作业。
开发公司据此与案外人缔结《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判定协议书》、《测绘合同》等,应向各单位付出规划费、装修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费算计人民币1297166元。到2007年12月,开发公司已实践开销各项费用算计人民币440665.68元(含保安费)。3、土地无法过户。讼争土地坐落佛山市“中心组团”城区规划的中心,拍卖时为工业用处。2005年8月、2006年9月,规划部分向开发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书均标明,该地块规划用地功能为居住用地,现在该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可暂时保持现状运用。
规划部分一向未正式改变规划。讼争物业亦无法处理过户手续。
2007年11月,佛山市土地储藏中心发函,清晰讼争土地已归入政府土地储藏。
2008年1月,开发公司托付评价公司对讼争土地按商业40年、住所70年的居住用地进行评价,评价商场总地价为人民币6140万元。
4、开发公司申述。2008年1月,开发公司将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承认《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无效;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人民币2001万元、拍卖佣钱人民币800400元、绘图材料费人民币1万元及该三笔金钱自开发公司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土地增值差价丢失人民币2500万元及因拍卖无效给其形成的保安费、规划费、装修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费、律师费、评价费丢失共1297266元。
【法院判定】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讼争土地性质为划拨,本案拍卖未依法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依法无效,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应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合同无效形成的丢失应当是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不予支撑开发公司建议的土地增值丢失及未实践开销的费用;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关于拍卖转让行为无效存有较大差错,开发公司未尽审阅职责也应承当必定差错,故裁夺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承当80%职责,开发公司承当20%职责。
据此,法院遂判定:《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无效;财物公司返还拍卖款2001万元及从2006年1月26日起至实践还款日止的利息;拍卖公司返还拍卖佣钱600300元、绘图材料费1万元及从2006年1月26日起至实践返还日止的利息;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开发公司丢失人民币352532.54元。
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后,改判财物公司返还拍卖款2001万元及从每笔金钱付出之日起至实践还款日止的利息;拍卖公司返还拍卖佣钱600300元、绘图材料费1万元及从每笔金钱付出之日至实践还款日止的利息,其他保持一审判定。
【争议焦点】
1、《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的效能?2、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及职责分管?
3、开发公司的丢失怎么确定?
【律师点评】
一、《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无效。
《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39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1条规则:“土地运用权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拍卖法》第6条规则:“拍卖标的应当是托付人一切或许依法能够处置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第8条规则:“依照法令或许依照国务院规则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处理批阅手续。”
依《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划拨土地运用权办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则,对划拨土地转让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
本案,财物公司与拍卖公司缔结托付拍卖合同,托付拍卖讼争物业,开发公司以人民币2001万元竞买成功,与拍卖公司签定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讼争土地的运用权类型为划拨。拍卖成交承认书及附件是财物公司于拍卖公司的实在意思表明,但因为讼争土地是财物公司以行政划拨方法获得,转让须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赞同。
可是,本案没有依据显现讼争土地的转让行为已获得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违背了《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则,应当确定为无效。财物公司辩称已征得上级主管单位赞同,但其主管单位财物运营公司并非佛山市人民政府或市疆土部分,不享有法令规则的划拨土地转让批阅权。
故,讼争物业的拍卖转让行为依法被确定无效,由此发作的《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当然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及职责分管。
《合同法》第58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1、关于返还职责。
本案《拍卖成交承认书》及附件无效,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由此获得的拍卖款、拍卖佣钱、绘图材料费应予返还。2、关于连带补偿职责。
《拍卖法》第58条规则:“托付人违背本法第六条的规则,托付拍卖其没有一切权或许依法不得处置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的,应当依法承当职责。拍卖人明知托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一切权或许依法不得处置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本案,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并非讼争土地归入储藏,而是财物公司未依法获得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的情况下,托付拍卖划拨土地,故财物公司应对转让行为无效存在较大差错。
拍卖公司在拍卖讼争物业之前已知悉拍卖标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法令法规关于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严厉的批阅程序规则,作为专门从事拍卖职业的拍卖公司本该了解相关法令规则,在承受托付和进行拍卖前应严厉检查讼争物业是否能够依法处置。拍卖公司在明知讼争物业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的情况下,将讼争物业拍卖给开发公司,依法应与财物公司一起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开发公司在竞买讼争物业时未尽严厉检查职责,且在讼争物业未过户至其名下前,对讼争物业进行开发建造,对因而发作的产业丢失存在必定差错。
经比照各方当事人的差错巨细,法院酌情确定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承当80%的补偿职责,开发公司承当20%的职责正确。
三、开发公司丢失的确定及处理。
1、利息丢失。
本案拍卖款人民币2001万元、拍卖佣钱人民币60.03万元及绘图材料费人民币1万元,由开发公司在拍卖前后分期付出。
故,财物公司、拍卖公司除向开发公司返还上述三笔金钱外,还须就上述三笔产业别离付出利息给开发公司。利息核算方法为:从每笔金钱付出之日起到实践返还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规范核算。一审法院判定一致从2006年1月26日起核算利息不妥,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正确。
2、美食城投入丢失。
本案涉案物业虽为工业用处,但开发公司在拍卖成交之后,就讼争物业向规划部分提出创新改建做暂时商铺开办美食城之用的恳求。规划部分批复赞同,并要求开发公司对讼争物业进行规划规划、安全判定等相关配套建造作业。开发公司据此与案外人缔结《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判定协议书》、《测绘合同》等,并付出必定的合同对价,包含规划费、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款。
开发公司完结的上述作业是对拟受让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其开销的金钱因转让行为无效而转变为产业丢失,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应予补偿。该部分产业丢失,以开发公司的实践开销为准;没有发作的开销,待实践发作后,开发公司可另行建议。并且,开发公司接收讼争物业而开销的保安人员薪酬也归于正常开销。现开发公司无法受让讼争物业,该项开支也是开发公司的实践丢失,财物公司、拍卖公司相同应予补偿。
上述因拍卖无效形成的产业丢失算计人民币440665.68元,财物公司、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连带补偿其间80%,即人民币352532.54元。因为开发公司亦存在必定差错,故其他20%由开发公司自行承当。
3、评价费及律师费。
开发公司要求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其对涉案物业的商场价值托付评价而付出的评价费用人民币7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万元。因为该两项费用是开发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本钱,与转让行为无效没有直接联络,非开发公司因而遭受的必定丢失。
故,法院未将该评价费、律师代理费列入转让无效的丢失补偿项目。
4、土地增值差价丢失。
开发公司依据2008年1月评价公司出具的讼争物业商场总地价为人民币6140万元,要求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因拍卖无效给其形成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人民币2500万元。
对土地增值差价丢失是否列入补偿规模,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有较大争议。
一种观念认为:本案拍卖无效后,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一向许诺经过补办手续可完成过户,使开发公司发作过户的合理等待。且财物公司、拍卖公司一向占用拍卖金钱不予交还,使开发公司丧失了以该金钱购买其他土地的时机。合同无效及土地价格上涨后,开发公司无法获得讼争土地,也无法以平等金钱购买平等的土地,故土地增值差价丢失应作为合同信任利益丢失进行补偿。
另一种观念认为:尽管《合同法》规则了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可是一方当事人所建议的丢失应该是能否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本案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因而,开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土地增值丢失2500万元,难认为财物公司、拍卖公司所预见。
并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而并非财物公司成心阻却合同收效。依据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向做法,关于土地增值差价丢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歹意阻却合同收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财物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部分不该支撑。
本案,法院终究采用上述第二种观念,对开发公司提出人民币2500万元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未作支撑。
2、尽管《合同法》规则了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可是一方当事人所建议的丢失应该是能够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本案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
并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而并非财物公司成心阻却合同收效,依据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向做法,关于土地增值差价丢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歹意阻却合同收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财物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部分不予支撑。
【案情简介】
1、划拨土地转让。2004年11月,佛山某财物公司(下称财物公司)获得其主管部分财物运营公司及佛山市财政局赞同后,托付拍卖公司拍卖其一切的厂房及土地运用权,建筑面积8645.97㎡,土地面积15694.6㎡(下称讼争物业),土地类型为划拨。
2005年1月4日,开发公司以人民币2001万元价格竞得讼争物业,并与拍卖公司签定《拍卖成交承认书》约好:开发公司交纳的400万元保证金转为定金,成交后一个月内付出成交价款的60%(算计付出成交款80%),标的物移送后三天内,开发公司付清余款;开发公司需另行付出1万元给拍卖公司作规划蓝图等材料费用;财物公司担任出具处理房地产过户的相关必要文书,过户手续由拍卖公司帮忙开发公司处理等。
2、付款及接纳土地。2004年至2006年间,开发公司先后付出拍卖款算计人民币2001万元及拍卖佣钱、绘图材料费。2006年1月23日,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开具2001万元发票及绘图材料费1万元收据。此外,拍卖公司还相继向开发公司开具累计600300元的佣钱收据及发票。
2006年2月,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移送讼争物业的《土地运用权证》及12本《房子一切权证》原件,开发公司出具《接纳清单》。2006年7月10日,开发公司与财物公司、拍卖公司签定《移送协议》,承认开发公司已接收讼争物业。
开发公司接收后,一向雇请保安看守讼争物业。且开发公司就讼争物业向规划部分提出创新改建做暂时商铺之用的恳求,规划部分2006年9月复函赞同其恳求,并要求开发公司对讼争物业进行规划规划、安全判定、消防、环保等相关配套建造作业。
开发公司据此与案外人缔结《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判定协议书》、《测绘合同》等,应向各单位付出规划费、装修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费算计人民币1297166元。到2007年12月,开发公司已实践开销各项费用算计人民币440665.68元(含保安费)。3、土地无法过户。讼争土地坐落佛山市“中心组团”城区规划的中心,拍卖时为工业用处。2005年8月、2006年9月,规划部分向开发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书均标明,该地块规划用地功能为居住用地,现在该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可暂时保持现状运用。
规划部分一向未正式改变规划。讼争物业亦无法处理过户手续。
2007年11月,佛山市土地储藏中心发函,清晰讼争土地已归入政府土地储藏。
2008年1月,开发公司托付评价公司对讼争土地按商业40年、住所70年的居住用地进行评价,评价商场总地价为人民币6140万元。
4、开发公司申述。2008年1月,开发公司将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承认《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无效;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返还拍卖款人民币2001万元、拍卖佣钱人民币800400元、绘图材料费人民币1万元及该三笔金钱自开发公司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土地增值差价丢失人民币2500万元及因拍卖无效给其形成的保安费、规划费、装修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费、律师费、评价费丢失共1297266元。
【法院判定】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讼争土地性质为划拨,本案拍卖未依法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依法无效,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应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合同无效形成的丢失应当是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不予支撑开发公司建议的土地增值丢失及未实践开销的费用;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关于拍卖转让行为无效存有较大差错,开发公司未尽审阅职责也应承当必定差错,故裁夺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承当80%职责,开发公司承当20%职责。
据此,法院遂判定:《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无效;财物公司返还拍卖款2001万元及从2006年1月26日起至实践还款日止的利息;拍卖公司返还拍卖佣钱600300元、绘图材料费1万元及从2006年1月26日起至实践返还日止的利息;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开发公司丢失人民币352532.54元。
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后,改判财物公司返还拍卖款2001万元及从每笔金钱付出之日起至实践还款日止的利息;拍卖公司返还拍卖佣钱600300元、绘图材料费1万元及从每笔金钱付出之日至实践还款日止的利息,其他保持一审判定。
【争议焦点】
1、《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的效能?2、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及职责分管?
3、开发公司的丢失怎么确定?
【律师点评】
一、《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无效。
《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39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1条规则:“土地运用权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拍卖法》第6条规则:“拍卖标的应当是托付人一切或许依法能够处置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第8条规则:“依照法令或许依照国务院规则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处理批阅手续。”
依《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划拨土地运用权办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则,对划拨土地转让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
本案,财物公司与拍卖公司缔结托付拍卖合同,托付拍卖讼争物业,开发公司以人民币2001万元竞买成功,与拍卖公司签定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讼争土地的运用权类型为划拨。拍卖成交承认书及附件是财物公司于拍卖公司的实在意思表明,但因为讼争土地是财物公司以行政划拨方法获得,转让须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赞同。
可是,本案没有依据显现讼争土地的转让行为已获得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违背了《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则,应当确定为无效。财物公司辩称已征得上级主管单位赞同,但其主管单位财物运营公司并非佛山市人民政府或市疆土部分,不享有法令规则的划拨土地转让批阅权。
故,讼争物业的拍卖转让行为依法被确定无效,由此发作的《拍卖成交承认书》及其附件当然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及职责分管。
《合同法》第58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1、关于返还职责。
本案《拍卖成交承认书》及附件无效,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由此获得的拍卖款、拍卖佣钱、绘图材料费应予返还。2、关于连带补偿职责。
《拍卖法》第58条规则:“托付人违背本法第六条的规则,托付拍卖其没有一切权或许依法不得处置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的,应当依法承当职责。拍卖人明知托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一切权或许依法不得处置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本案,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并非讼争土地归入储藏,而是财物公司未依法获得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的情况下,托付拍卖划拨土地,故财物公司应对转让行为无效存在较大差错。
拍卖公司在拍卖讼争物业之前已知悉拍卖标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法令法规关于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严厉的批阅程序规则,作为专门从事拍卖职业的拍卖公司本该了解相关法令规则,在承受托付和进行拍卖前应严厉检查讼争物业是否能够依法处置。拍卖公司在明知讼争物业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的情况下,将讼争物业拍卖给开发公司,依法应与财物公司一起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开发公司在竞买讼争物业时未尽严厉检查职责,且在讼争物业未过户至其名下前,对讼争物业进行开发建造,对因而发作的产业丢失存在必定差错。
经比照各方当事人的差错巨细,法院酌情确定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承当80%的补偿职责,开发公司承当20%的职责正确。
三、开发公司丢失的确定及处理。
1、利息丢失。
本案拍卖款人民币2001万元、拍卖佣钱人民币60.03万元及绘图材料费人民币1万元,由开发公司在拍卖前后分期付出。
故,财物公司、拍卖公司除向开发公司返还上述三笔金钱外,还须就上述三笔产业别离付出利息给开发公司。利息核算方法为:从每笔金钱付出之日起到实践返还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规范核算。一审法院判定一致从2006年1月26日起核算利息不妥,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正确。
2、美食城投入丢失。
本案涉案物业虽为工业用处,但开发公司在拍卖成交之后,就讼争物业向规划部分提出创新改建做暂时商铺开办美食城之用的恳求。规划部分批复赞同,并要求开发公司对讼争物业进行规划规划、安全判定等相关配套建造作业。开发公司据此与案外人缔结《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判定协议书》、《测绘合同》等,并付出必定的合同对价,包含规划费、工程款、招商代理费、判定费、丈量费、水电工程款。
开发公司完结的上述作业是对拟受让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其开销的金钱因转让行为无效而转变为产业丢失,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应予补偿。该部分产业丢失,以开发公司的实践开销为准;没有发作的开销,待实践发作后,开发公司可另行建议。并且,开发公司接收讼争物业而开销的保安人员薪酬也归于正常开销。现开发公司无法受让讼争物业,该项开支也是开发公司的实践丢失,财物公司、拍卖公司相同应予补偿。
上述因拍卖无效形成的产业丢失算计人民币440665.68元,财物公司、拍卖公司向开发公司连带补偿其间80%,即人民币352532.54元。因为开发公司亦存在必定差错,故其他20%由开发公司自行承当。
3、评价费及律师费。
开发公司要求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其对涉案物业的商场价值托付评价而付出的评价费用人民币7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万元。因为该两项费用是开发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本钱,与转让行为无效没有直接联络,非开发公司因而遭受的必定丢失。
故,法院未将该评价费、律师代理费列入转让无效的丢失补偿项目。
4、土地增值差价丢失。
开发公司依据2008年1月评价公司出具的讼争物业商场总地价为人民币6140万元,要求财物公司、拍卖公司连带补偿因拍卖无效给其形成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人民币2500万元。
对土地增值差价丢失是否列入补偿规模,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有较大争议。
一种观念认为:本案拍卖无效后,财物公司及拍卖公司一向许诺经过补办手续可完成过户,使开发公司发作过户的合理等待。且财物公司、拍卖公司一向占用拍卖金钱不予交还,使开发公司丧失了以该金钱购买其他土地的时机。合同无效及土地价格上涨后,开发公司无法获得讼争土地,也无法以平等金钱购买平等的土地,故土地增值差价丢失应作为合同信任利益丢失进行补偿。
另一种观念认为:尽管《合同法》规则了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可是一方当事人所建议的丢失应该是能否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仍是价值降低,本案两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因而,开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土地增值丢失2500万元,难认为财物公司、拍卖公司所预见。
并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而并非财物公司成心阻却合同收效。依据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向做法,关于土地增值差价丢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歹意阻却合同收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财物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部分不该支撑。
本案,法院终究采用上述第二种观念,对开发公司提出人民币2500万元的土地增值差价丢失未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