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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确认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3:23
在审理详细离婚案子时,为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应当对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属夫妻一起共有、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共有,仍是夫或妻一方享有进行承认。
1、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主体。依据《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能够延伸。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取得土地承揽运营权,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如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对单个农户之间的犁地和草地需求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城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承揽合同约好不得调整的,依照其约好。根据上述规则,承揽期内,一般状况下不调整家庭承揽土地,所以对家庭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属夫妻共有应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证为准。
2、夫妻一方在婚前家庭承揽中所承揽的犁地、林地、草地,或其他方法承揽的四荒土地等,在两边一起日子期间一起投入与运营,对该一起投入部份应承以为夫妻一起财产。如成婚后,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未作调整,男女两边各在原日子居住地具有土地承揽运营权,其本来的土地承揽运营权非因法定事由不会因成婚而被撤销,故不存在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切割。但对夫妻一起日子期间对一起日子居住地一方承揽的土地一起运营,进行栽培与办理,或进行改进的,所取得收益应承以为夫妻一起财产。在处理时,应由原承揽方持续享受土地承揽运营权,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原则上也应由原承揽方享有,但应给对方恰当的经济补偿
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其他方法承揽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虽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合同,但有依据证明夫妻一起参加生产运营、承揽运营所得收益的首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受的,则该土地承揽运营权应承以为夫妻一起享有,其投入部份或预期收益应承以为夫妻一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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