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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他人写收条是否构成抢劫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1:56

案情:
被告人江某在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运营“利民诊所”时,向在福建省长汀县开药店的吴某进药品,经结算,被告人江某尚欠吴某药款人民币2300元。2003年11月,当被害人吴某到江坊村找江某要欠款,江某强即将欠帐单抢回撕毁,并提出这2300元欠帐就此“平掉”,遭到吴某拒绝后,江对吴进行殴伤,还以焚毁悉数帐底细要挟,迫使吴写下收到2300元货款的收条。且经法医鉴定,吴某伤情为轻微伤。
检察院以为:被告人江某选用暴力和钳制手法强行赖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应以掠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的违法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说资料、作案工具、法医伤情鉴定书、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依据能够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江某以为,自己片面上是以消除债款为意图,不是以占有别人资产为意图,客观上是毁掉欠条和占有收条,而不是占有资产。其行为不具备掠夺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掠夺罪。
判定: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被告人江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构成掠夺罪;第二种定见以为欠条不是资产,掠夺欠条不是掠夺资产,掠夺欠条是一种赖帐不还的行为,两边债款债款联系应经过民事法律去调整,不构成掠夺罪。
掠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行当即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该类违法严峻打乱了社会治安,损坏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冲击的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江某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当即攫取资产。
首要,被告人江某的行为侵略的是被害人的合法产业,从行为外表来看,被告人江某等人所抢的对象是一张欠条,侵略的仅仅是在法律上讨回债款的债款性证明文书,而非实实在在的资产。可是我国刑法规则的掠夺罪所侵略的是公私产业的合法所有权,掠夺罪所侵略的对像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资产,也包含具有产业权利的债款性证明文书。欠款凭据自身虽不是产业,但却是产业权利的首要证明凭据,损失这种凭据,债款人就无法向债款人建议自己的产业权利,使被害人或许因无法供给依据而损失在法律上讨回债款的时机,最终会损失产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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