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4:17
酒后驾驭有什么罪
依据刑法批改案八,醉酒驾驭在刑法中规则的罪名是“风险驾驭罪”。
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一般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驭,即通过检测,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80mg/100ml的驾驭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驭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独自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入刑根据其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刑法理论上归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
酒驾或醉驾之所以遭到民众的分外重视,表现了这个论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闯祸,形成严重伤亡。黎景全驾车闯祸后,不管伤者安危,持续驾车行进,致2人逝世1人轻伤;孙伟铭长时间无证驾驭,屡次违背交通法规,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形成4人逝世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作交通事故,其片面上对别人伤亡的损害成果显着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其时法院是按照刑法关于风险办法损害社会共公安全处分。此次批改,正是根据醉酒驾车人对社会共公安全的损害视点加以考虑。
有一点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驾”和“伤人”两个行为兼并构罪,而这次批改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如果有醉驾伤人成果,归于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因而,形成严重伤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择重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