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6:22事例:王小明自2004年起在金海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职务,2008年1月底金海公司以违背公司准则为由解雇王小明。王小明当即向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可一向调而未决,2008年5月20日调停宣告失利。王小明为此丧失了决心,以为自己没有办法与金海公司抗衡,由于日子所需,他只能暂时把这事放一边,寻觅新的作业时机。2008年11月王小明找到抱负的作业,此刻他又想对金海公司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却发现早已过了《劳作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的规则。
律师释法:《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将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期间规则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大大地延长了《劳作法》规则的60日。
在此案中,王小明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已因其向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而中止,依法应当从头核算裁定期间,即应从2008年5月20日起往后推一年为裁定时效期间。因而王小明在2008年11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并没有超越一年的裁定有效期。
在听取了律师的定见后,王小明活跃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在劳作裁定中,金海公司以裁定时效已届满为由抗辩,王小明和律师提出本案应适用裁定时效中止和《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规则一年的裁定时效期间,终究王小明的裁定恳求悉数得到裁定委员会的支撑,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