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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无效,有什么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5:25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令效能。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由于被告没有到法定成婚年龄,原告李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王某以其姐王甲的名字挂号成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两边爱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爱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剖析】
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须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而本案成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挂号,因而,只能确定为婚姻挂号瑕疵,因而只能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联系只能适用同居联系来处理。
【成果】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先经过滥竽充数方法骗得成婚挂号,妄图躲避法令,因挂号主体与实践不符,故当事人之联系自始为无效婚姻联系。终究法院裁决驳回申述,并向婚姻挂号机关宣布司法主张吊销该成婚证书。
【点评】
①我国对婚姻联系建立方式采纳挂号方式,婚姻挂号机关颁布成婚证属行政许可行为。成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能,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成婚证挂号的人员有约束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成婚证的效能不该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法令供认的婚姻联系。
②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条件,是应当具有成婚挂号的有用性,即法院只能针对一个方式有用的婚姻联系,经过审理作出是否允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定。婚姻挂号为行政行为,关于婚姻挂号瑕疵,应由挂号机关实行吊销该成婚证书。
③假如供认滥竽充数处理婚姻挂号为有用,将促进重婚率上升,损害社会安稳。
④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则,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其条件是针对成婚挂号方式有用的婚姻联系,诉讼当事人名字须与成婚证相一致;而且归于《婚姻法》第10条所罗列: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等景象。
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决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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