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9:06【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原系上海东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于2003年1月20日经工商登记建立。2008年3月,原告朱某某为2007年6月之后的薪酬事宜向上海市某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经该委掌管调停,两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一、某某有限公司赞同一次性付出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自收到调停书一周内付清;二、两边于2008年3月19日停止劳作联系,今后无其他纠葛;三、两边就本案恳求事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裁定费人民币300元由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承当。原、被告均已收到该委出具的调停书,原告未收取上述钱款。2008年5月13日,原告朱某某就2007年6月之后的薪酬事宜再次向上海某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委以不予重复受理为由,决议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按照最低薪酬标准一次性付出其2007年6月至2009年7月20日(即退休停止)期间的薪酬计人民币25160元。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自199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单位作业,2002年9月28日在作业期间受伤并留下后遗症。2007年7月起,原告因病屡次前往医院医治,同年7月16日被确诊为左边放射冠区脑缺血,按医嘱需歇息1个月,被告拒收原告病假单并要求原告上班,原告于同年8月1日到被告处上班,被被告口头解雇。嗣后,原告为薪酬事宜提起裁定恳求,经裁定委掌管调停,被告赞同一次性付出原告薪酬人民币6000元,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又急需看病,故在调停协议上签了字。但之后即反悔,故至今未到被告处收取该款。并且,因原告不识字,对裁定调停书上的别的几条协议内容均不清楚。为此,原告又向上海市某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委决议不予受理。故诉请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园有限公司按照最低薪酬标准一次性付出其2007年6月至2009年7月20日(即退休停止)期间的薪酬计人民币25160元。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进入本单位作业的时刻是1998年10月,而非3月。原、被告之间的胶葛现已裁定委调停处理,两边于2008年3月19日停止劳作联系。因而,原告的建议缺少根据,不予赞同。
【裁判】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告2007年6月之后的薪酬事宜,现已裁定委掌管调停,原、被告达成了调停协议,裁定委据此制作了调停书并均已向两边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以为,因自己不识字,故对调停协议的内容并不彻底知晓,从现有根据反映,原告的建议与现实不符,该调停书是两边实在意思的反映,理应按约实行。并且,原、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于2008年3月19日停止,原告尔后也未向被告供给劳作,其要求被告持续付出其薪酬的恳求,明显缺少根据。综上,原告的建议与法无据,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