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会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20:42
依据1991年国务院公布的《制止运用童工的规则》,应承当下列职责:
(1)对违法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行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悉数由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当。
(2)劳作行政部门有权对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组织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间对运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分。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别户运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收取个别营业执照者,劳作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运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许伤残的童工应当担任医治,并承当医治期间的悉数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完结进行劳作判定后,其应依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自己致残抚恤费。童工逝世的,其应发给童工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对童工伤、残、逝世负有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5)对诱骗童工、优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形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形成其他损伤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1)对违法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行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悉数由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当。
(2)劳作行政部门有权对运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组织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间对运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分。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别户运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收取个别营业执照者,劳作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运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许伤残的童工应当担任医治,并承当医治期间的悉数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完结进行劳作判定后,其应依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自己致残抚恤费。童工逝世的,其应发给童工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对童工伤、残、逝世负有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5)对诱骗童工、优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形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形成其他损伤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