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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挂号法令》
第六条 船只典当权、光船租借权的设定、搬运和消除,应当向船只挂号机关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船只典当权搬运时,典当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只典当权搬运合同到船籍港船只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典当权搬运挂号。
对经审查契合本法令规则的,船籍港船只挂号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典当权人载入船只挂号簿和船只
所有权
挂号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只典当权挂号证书,封存原船只典当权挂号证书。
处理船只典当权搬运前,典当权人应当告诉典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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