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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6:39
大连B公司因为在股权买卖中没有很好地实施自己的税款扣缴职责而被税务机关罚款30万元。对此,B公司觉得很“委屈”。
股权转让,意味着出资人将退出出资,本钱买卖进行到了终究一步。为了实在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国税法在着重交税人交税职责的一起,也着重了扣缴职责人的源泉扣缴职责。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交税人都理解,假如在股权转让中定价不合理,将有或许面对被进行交税调整、交纳滞纳金、罚款等危险。一些扣缴职责人却因为不了解税法的具体规则,乃至不知道自己还有“扣缴职责人”这一身份而没有实施代扣代缴职责,在被税务机关处分后才连连“喊冤”。大连市国税局世界税务处理处有关负责人表明,扣缴职责人是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税收处理的“要害防地”,假如失守,不光企业自身要面对税务危险,国家也会蒙受损失。
企业未实施代扣代缴职责被罚
2009年6月23日,香港A公司与大连B公司签定协议,将A公司持有的大连C公司100%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C公司是香港A公司的子公司,注册本钱为210万美元,A公司出资入股时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为216万美元。C公司实质性运营财物为土地、建筑物房子及附属物,但土地使用证和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处理,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915万元。经评价组织判定,其市场价格为2816万元。因为此前C公司的债款人已就其1100万元债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约好,股权改变前C公司的悉数债款债款由A公司承当,B公司需将转让价款中的1100万元付到以A公司名义树立的两边共管的账户中,待股权手续完结后由两边一起监管,用于以C公司的名义归还债款。
2009年7月13日大连市外经贸局做出了赞同股权转让的批复。2009年9月11日,经大连市工商局核准改变挂号。随后,B公司将1100万元支交给C公司的债款人,并按A公司的要求将剩下700万元以人民币方式直接支交给了与A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大连D公司。
近来,税务机关对大连B公司施行税务查看时,发现其未依法对非居民企业香港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47万美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对大连B公司未实施源泉扣缴职责的行为给予应扣未扣税款1倍罚款,合计30余万元。对此,B公司负责人觉得很“委屈”:其一,他以为A公司实践上终究只得到了700万元,并不是股权转让所得,不该依照股权转让所得对其交税;其二,即便交税,也应该向A公司或许D公司交税,自己是居民企业,不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受益人,更不该被交税。
股权转让协议很要害
那么,B公司是否被委屈了呢?其实,依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作为扣缴职责人,B公司没有实施代扣代缴职责而受罚,一点都不“冤”。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则,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权益等方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出资入股时向我国居民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金额。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收效且完结股权改变手续时承认收入的完结。
依据上述规则,上述事例中的股权成本价比较简单承认,即为A公司出资入股时向C公司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216万美元,而非注册本钱210万美元。关于股权转让价,两边在股权转让书面协议中里清晰约好“股权转让价款为获得股权的对价1800万元”。虽然从外表来看,股权转让人A公司就转让的股权只收取了现金700万元,关于1100万元没有直接收取现金,但这仅仅方式上的不同,二者都是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改变前C公司的悉数债款债款由A公司承当,B公司需将转让价款中1100万元付到以A名义树立的两边共管账户,待股权手续完结后,再归还C公司债款。所以关于A公司来说,等于先获得了11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再用于归还自己的债款。也便是说,股权转让在前,清偿债款在后,二者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负责人的过错,便是没有意识到二者同为A公司实践获得的权益,过错地承认了股权转让价,才误以为A公司没有股权转让所得。依照股权改变手续完结时,即工商核准改变挂号日2009年9月11日我国银行外币中心价6.8282,税务机关终究承认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800/6.8282-216=47(万美元)。
税务人员向B公司负责人解说,股权转让价的承认要害要看好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实践获得的悉数现金、非钱银财物或权益等多种方式的金额,都有或许构成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而不是仅看实践收到的现金额。
歹意谋划更行不通
听了税务人员的解说,B公司负责人懊悔不及。不过,他很快想出了新的主见:假如A公司和B公司独自签定一份1100万元告贷合同,A公司将借入的1100万元作为出资添加C公司注册本钱,从而用于归还C公司的债款,而转让合同注明转让价款为700万元,这样不就没有股权转让所得了么?
“这种歹意谋划更要不得。”税务人员解说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则,企业与相关方之间的事务来往,不符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企业或许其相关方应交税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的规则,非居民企业向其相关方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应交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进行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交税调整施行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进一步清晰,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组织在外)之间假贷资金占一方实收本钱50%以上,或许一方假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组织在外)担保,都构成相相联系。
大连市国税局世界税务处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上述事例中,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存在相相联系,所以虽然税务人员以为18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与房地产判定陈述的2816万元之间有较大差异,可是并没有对其进行特别交税调整。可是,假如选用B公司负责人所说的谋划计划,那么虽然股权成本价添加了1100万元,但其股权转让价很或许因为假贷资金构成相相联系而面对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调整的危险,终究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很或许超越税务机关终究承认的47万美元。
罚款不等于税款
缴完罚款,B公司负责人以为此事就算结了。但税务人员却告诉他,罚款不等于税款,B公司交纳的仅仅罚款,税款现在还没有入库,还需求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
本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以付出人为扣缴职责人。”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则:“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产业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则或许合同约好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付出相关金钱职责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职责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扣缴职责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交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职责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则,非居民企业A公司获得了股权转让所得,自然是交税职责人。居民企业B公司作为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的付出人,是扣缴职责人。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的处分,仅仅针对其没有实施扣缴职责人职责的行为。也便是说,B公司交纳的仅仅罚款,并不是税款。真实的税款并没有被追缴回来。
税款需求进一步追缴
那么,真实的税款应该由谁来追缴,又向谁追缴呢?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七条规则:“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交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申报交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搜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付出人(下称其他付出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付出人宣布《税务事项告诉书》,从其他付出人敷衍的金钱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交税款和滞纳金。其他付出人所在地与申报交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付出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帮忙。”一起,第二十一条还规则,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处理中,遇有需求向税收协议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奉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世界税收情报交流作业规程〉的告诉》(国税发[2006]70号)规则处理。
因而,关于香港A企业未申报交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应由所得发作地C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A企业期限交纳。一起,因为B公司按A公司要求,将7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直接以人民币方式支交给了D,A与C、D法定代表人同名,因而,D公司很有或许成为A公司的“其他付出人”,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告诉D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帮忙。在发作敷衍金钱时,及时追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此外,能够按规则程序向香港主管当局提出专项情报交流恳求,并奉告其在我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假如能够证明A公司仅仅在香港注册的空壳公司,那么还能够依照一般反避税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据了解,现在税务机关已依照相关程序要求提出情报交流请求,正在活跃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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