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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达标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2:07

问:2009年度年销售额超越80万元的商业性质的个体工商户能否按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处理?按3%交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则,法令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交税人的规范为:(一)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交税人,以及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许零售的交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以外的交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是指交税人的年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1079号)规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降低了小规模交税人规范(以下称新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现在,税务总局正在拟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处理的具体方法,在该方法公布之前,为确保新规范的顺畅履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作业暂按以下准则处理:一、现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的有关规则仍持续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方法>的告诉》(国税明电[1993]52号)规则,对契合一般交税人条件但不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确定手续的交税人,应按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对到达一般交税人规范的交税人应及时处理一般交税人确定。对未到达规范的交税人按小规模交税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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