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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临沂市办理未婚证明所需具体材料一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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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的,居民应供给自己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武士供给身份证和驻地部队出具的证明或《军官证(假如《军官证没有显现其驻地部队就需出具部队证明)等武士身份证件;华裔、外国人供给有用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供给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二)当事人托付别人请求的,受托人应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托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托付人写明详细托付事项的托付书;受托人不能供给托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供给托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详细托付事项的托付书。
  (三)监护人提出请求的,监护人应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请求人与当事人有监护联系的证明。
  (四)请求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载证明的,请求人还应供给当事人离婚证明(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和收效证明书)或丧偶证明(逝世证明)。
  上述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含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联系证明、近亲属联系证明包含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承继联系证明包含触及承继联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收效法令文书。触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联系、宣告逝世的收效法令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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