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2:22
交通事端工伤确认扫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工伤保险法令》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员工,保证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发挥了重要效果。工伤确认条件是处理工商案子最中心、最要害的部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员工因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驭等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了解,往往形成相同状况,呈现不同的确认和处理定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完成,也影响了法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典型事例。
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端,与相对方向行进的贺某驾驭的拖拉机相撞,形成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确认,付某系无证驾驭,在事端中负非有必要职责,贺某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当地人事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恳求,称其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形成损伤,恳求确认工伤。2009年2月27日人事劳作和社会保证部门作出工伤确认决定书,确确定论为付某所受损伤确认为工伤。公司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员工因违法或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无证驾驭归于违背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该行为一起也归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归于工伤确认扫除性条件规则的景象,遂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保持了工伤确认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子的争议焦点会集在了工伤确认的扫除性条件的了解和适用上,即无证驾驭行为是否归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无证驾驭行为是否违背了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机关揭露履行治安法规、保护社会治安次序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终究包含哪些规模,这是一个不一起期有不同答案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的规模和内容并非原封不动,而是跟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日子的开展,根据保护社会安定的需求,不断加以调整的。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归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法令》正式实施,该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此刻对是否违背治安管理的界定,首要根据便是1994年5月12日开端实施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具体罗列了移用、转借机动车驾驭证、喝酒、醉酒后驾驭机动车、无证驾驭等十五类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毫无疑问,在《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实施期间,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驭等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便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5月1日,《路途交通安全法》和《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正式实施。违背路途交通管理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平分离了出来,关于违背路途交通管理的行为和所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由专门的法令进行调整和规范。《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第102条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处分。此刻,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不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呢?路途交通安全法是路途交通管理领域内的特别法,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法理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应再一起是确认为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了。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分法》正式实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也随之失掉法令效力。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各自有了不同的法令进行调整和规范,违背交通管理与违背治安管理分属不同的法令调整,理应不再呈现确认上的困惑。但是《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六十四条却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别人机动车的; (二)未获得驾驭证驾驭或许偷开别人航空器、机动船只的。”无证驾驭行为仍然被规则在了《治安管理处分法》傍边。《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也对无证驾驭行为作出了规则。由此,除无证驾驭外,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都不再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无证驾驭行为既是法令清晰规则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能否确认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称:“《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认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员工“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据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只需其违章行为没有违背治安管理,应当确认为工伤。”该复函清晰了一般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不作为工伤确认的扫除条件,但未处理无证驾驭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作为工伤确认的扫除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适当一部分的工伤争议恰恰是因为上下班途中的无证驾驭发作了交通事端引起的,这种状况是否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作为工伤确认的在外景象呢?笔者以为要害要看伤亡结果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确认。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因违法或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如何来了解这一条文呢?根据法理学中法令解说的一般办法,法令解说一般都是从文义解说开端的,文义解说是依照法令条文所运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令条文进行解说的办法。选用文义解说的办法,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伤亡是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形成的,伤亡结果与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具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工伤确认的扫除性规则,只要在公安机关有关法令文书确认员工行为违背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干适用。
因果关系有必定因果关系、适当因果关系等多重确认规范。工伤确认中因果关系一般应以必定因果关系为规范,即伤亡结果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内涵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络,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次序性、效果的单向性和内容的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有必要是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本身的损伤才不确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法令》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员工,保证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发挥了重要效果。工伤确认条件是处理工商案子最中心、最要害的部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员工因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驭等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了解,往往形成相同状况,呈现不同的确认和处理定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完成,也影响了法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典型事例。
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2008年10月16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端,与相对方向行进的贺某驾驭的拖拉机相撞,形成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确认,付某系无证驾驭,在事端中负非有必要职责,贺某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2008年12月22日,付某向当地人事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恳求,称其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形成损伤,恳求确认工伤。2009年2月27日人事劳作和社会保证部门作出工伤确认决定书,确确定论为付某所受损伤确认为工伤。公司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员工因违法或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无证驾驭归于违背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该行为一起也归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归于工伤确认扫除性条件规则的景象,遂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保持了工伤确认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子的争议焦点会集在了工伤确认的扫除性条件的了解和适用上,即无证驾驭行为是否归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无证驾驭行为是否违背了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机关揭露履行治安法规、保护社会治安次序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终究包含哪些规模,这是一个不一起期有不同答案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的规模和内容并非原封不动,而是跟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日子的开展,根据保护社会安定的需求,不断加以调整的。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归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法令》正式实施,该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此刻对是否违背治安管理的界定,首要根据便是1994年5月12日开端实施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具体罗列了移用、转借机动车驾驭证、喝酒、醉酒后驾驭机动车、无证驾驭等十五类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毫无疑问,在《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实施期间,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驭等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便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5月1日,《路途交通安全法》和《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正式实施。违背路途交通管理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平分离了出来,关于违背路途交通管理的行为和所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由专门的法令进行调整和规范。《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第102条规则,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处分。此刻,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不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呢?路途交通安全法是路途交通管理领域内的特别法,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法理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应再一起是确认为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了。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分法》正式实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也随之失掉法令效力。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各自有了不同的法令进行调整和规范,违背交通管理与违背治安管理分属不同的法令调整,理应不再呈现确认上的困惑。但是《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六十四条却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别人机动车的; (二)未获得驾驭证驾驭或许偷开别人航空器、机动船只的。”无证驾驭行为仍然被规则在了《治安管理处分法》傍边。《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也对无证驾驭行为作出了规则。由此,除无证驾驭外,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都不再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无证驾驭行为既是法令清晰规则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能否确认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称:“《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认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员工“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据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只需其违章行为没有违背治安管理,应当确认为工伤。”该复函清晰了一般违背交通管理的行为不作为工伤确认的扫除条件,但未处理无证驾驭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作为工伤确认的扫除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适当一部分的工伤争议恰恰是因为上下班途中的无证驾驭发作了交通事端引起的,这种状况是否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作为工伤确认的在外景象呢?笔者以为要害要看伤亡结果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确认。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因违法或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如何来了解这一条文呢?根据法理学中法令解说的一般办法,法令解说一般都是从文义解说开端的,文义解说是依照法令条文所运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令条文进行解说的办法。选用文义解说的办法,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伤亡是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形成的,伤亡结果与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具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工伤确认的扫除性规则,只要在公安机关有关法令文书确认员工行为违背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干适用。
因果关系有必定因果关系、适当因果关系等多重确认规范。工伤确认中因果关系一般应以必定因果关系为规范,即伤亡结果与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内涵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络,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次序性、效果的单向性和内容的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有必要是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本身的损伤才不确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