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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3:35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 中心法制委员会1954年10月23日转来你院本年9月29日(54)浙惩办研字第7170号关于爱人一方寓居内地,一方寓居香港、澳门、九龙等地,寓居内地的一方提出离婚怎么处理问题的陈述及附件各一件。本院经与外交部等有关单位联络,提出如下定见供作参阅: 一、处理国内婚姻问题的法令一般也适用于一方在内地和一方在港澳的夫妻两边,如原告已知被告在港澳的地址,法院各种文件可利用邮寄告诉被告。 二、(略) 三、对住在港澳的居民除反革命分子外,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应从宽。如法院直接与被告联络期限咨询被告定见或万不得已需由原告登报期限声明,其期限都应从宽;如作缺席判决,亦应按实践状况慎重处理。但假如事实上爱人一方被另一方遗弃多年,日子无着,法院亦可酌情判离。 四、你院陈述的附件中提及被告在荷兰的状况,如被告确系在荷兰,应按在外华裔处理,关于我和荷兰已决议互派代理,将来可经过驻荷兰代理处与其联络。  附:  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在香港、九龙等地国内爱人提出离婚怎么处理问题的请示 ((54)惩办研字7170号)  中心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本院接舟山分院9月2日陈述请示男方在香港、九龙等地,其国内爱人提出离婚怎么处理问题。现在该两地状况特别,男方寓居该两地无华裔身份,中心华裔业务委员会不方便代为咨询被告定见,法院直接去函联络又不甚稳当,且住址不明事实上亦无法联络,处理上颇感困难。是否应经过其家庭尽量设法代为告诉,便其能到案应诉或提出答复定见;逾期无结果适用公示程序处理(男方在香港、九龙亦不易看到咱们报纸,实践或许只为方式)。因事关在外侨胞问题,兹特抄附原陈述,呈请你会,请迅予指示,以便转复遵办。   1954年9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法院舟山分院请示男方在荷兰、九龙等地国内爱人提出离婚怎么处理手续的陈述 (54)舟法秘字第566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 我区定海法院受理男方在荷兰、九龙等地,国内爱人提出离婚,怎么处理手续不明。例如:该孙山■乡董××请求与被告乐××离婚案,他们在1940年成婚,婚后爱情不大好,后被告于1948年撑船至今未回乡(现在九龙城内),一起也没有钱寄回,只要写过几回信给母亲,原告与一个女儿,尽管土改中分到土地,但缺少劳动力,日子好不容易,已在拍卖部分家具日子,因为夫妻本无爱情,且脱离同居已久,加上日子又困难,因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相似状况别的还有2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10月4日法行字第9582号通报指出:法院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与华裔业务委员会所属各级组织和外事机关取得联络。咱们对“所属各级组织和外事机关”发作疑义,曾与舟山地委统战部联络,后由该部向省委统战部请示,省委统战部批复:向中心人民政府华裔业务委员会一致处理。定海法院即备函与该会联络,恳求代为咨询被告定见,今接复称:“查××与任××(这是该院第2次去函)均住香港九龙,无华裔身份,因而本会不方便代为咨询定见,请你院直接去函联络”,这样是否指法院能够直接去函咨询被告定见?本院对这点不明确;一起对被告去外国撑船已5年以上无消息,家中亦不知其下落住址,无法查询一方请求离婚是否可作缺席判决?现在原告要求非常急切,因而请省院敏捷指示,以便遵办。   195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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