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9:34
最近,许多的人都在问小编这样一个问题: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是否能够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理解这一类的常识,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咱们具体的说一说这一方面的法律常识,期望小编收拾的常识能够协助到咱们。
一、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能够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时能够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款能够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3、典当物缺乏以清偿债款时,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二、债款
债款是得恳求他人为必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力。本于权力责任相对准则,相对于债款者为债款,即有必要为必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责任。因而债之联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和债款都不能独自存在,不然即失掉含义。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知道: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是不能够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的。假如咱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律常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律常识咨询,欢迎咱们进行法律常识咨询。
一、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能够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时能够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款能够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3、典当物缺乏以清偿债款时,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二、债款
债款是得恳求他人为必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力。本于权力责任相对准则,相对于债款者为债款,即有必要为必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责任。因而债之联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和债款都不能独自存在,不然即失掉含义。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知道: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是不能够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的。假如咱们还有其它需求了解的法律常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律常识咨询,欢迎咱们进行法律常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