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证明没有使用这种专利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4:45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出产出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出产出售商关于其出产工艺不同于专利办法的建议,与法院保全的什物、证人陈说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法院对出产出售商的其出产工艺不同于专利办法、没有侵权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撑。
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制造×××的办法”创造专利,该专利选用风淬热处理。2009年9月,福建某公司发现某石料公司运用的产品涉嫌侵略原告的创造专利权,该产品的出产厂家为临沂市某公司,福建某公司遂以临沂市某公司侵略其创造专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对临沂市某公司采纳根据保全办法,在临沂市某公司出产被控侵权产品的现场进行了摄影、录像,并查扣锯条边角料一段。
庭审中,临沂市某公司自认其出产办法除了淬火工序外,其它工序与讼争专利的技能特征并无不同。临沂市某公司建议其运用水淬而不是风淬,可是并没有供给选用水淬技能的根据,且根据法院根据保全的现场相片来看,出产车间配有鼓风机,别的临沂市某公司的证人在庭审作证时也清晰陈说说,对轧制好的带钢是用风进行冷却。现场相片和证人陈说相互佐证,能够确定临沂市某公司选用的是风淬而不是水淬。综上,临沂市某公司出产办法现已落入讼争专利的维护规模,构成对福建某公司创造专利的侵权。
法院判定:被告临沂市某公司停止运用、出售按照侵权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被告临沂市某公司补偿原告一百三十万元。
要点阅览:
出产出售的产品被告侵略别人创造专利办法的,出产出售商关于其出产工艺不同于专利办法的建议,与法院在其出产场所保全的什物,出产出售商提请的证人陈说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出产出售商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根据均不充沛,故法院对出产出售商的其出产工艺不同于专利办法、没有侵略创造专利权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