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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2:54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建立要件。二者的联系是申述条件和胜诉条件的联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则的申述条件;一起,代位权之诉还须具有本身的特别要件。《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则:“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留意:
1.未经法院或裁定组织的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务能否发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代位权为债务人的权力,《合同法解说(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则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怎么掌握,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只需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承认的债务,才干视为合法债务,才契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裁定组织的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务,不能视为合法债务。另一种定见以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是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本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检查和承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需能供给证明债务存在的一般依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咱们以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供给一般的依据证明债务的存在,不该仅限于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或裁定承认的债务。首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一)》尽管规则债务人的债务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务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检查债务人的代位权是否建立时应检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检查的内容。法院受理代位权胶葛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相同,只对有关依据作方法检查,只需当事人供给了依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至于该债务是否实在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胶葛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检查承认。并且,债务债务联系为民事法律联系,债务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力,依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准则,当事人能够随意设定债务债务联系。当事人建立某种债务债务联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承认无效前,尽管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应以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务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削减当事人的讼累。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债务未经法院或裁定组织的审理承认,假如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务限定于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承认的债务,则代位权适用的规模十分狭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假如只需法院判定或裁定组织判定的债务才干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务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有必要先向法院或裁定组织提起承认之诉对债务进行承认,无疑会延伸代位权诉讼的时刻,大大添加代位权诉讼的本钱。合同法和《合同法解说(一)》现已对行使代位权的方法、条件、目标进行了严厉的约束,假如再规则债务有必要是通过法院判定或裁定组织判定承认的债务,那么代位权准则的效果将受极大的约束,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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