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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认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20:04
风险驾驭罪是指以风险的办法驾驭机动车,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的一种行为,风险驾驭罪的行为体现有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则,刑事违法有自首情节的,能够从轻、减轻处分,那么风险驾驭罪自首情节的确定的相关规则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风险驾驭罪自首情节的确定的相关规则是怎样的
风险驾驭罪的自首情节的规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则,如自动投案自首、照实供述违法行为等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峻结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峻结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二、风险驾驭罪的确定规范是什么
要想知道风险驾驭罪的确定规范,就必须辨明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已然都规则在损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便是侵略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差异。其差异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风险驾驭罪在片面上持期望或听任的成心。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错违法,片面上只能是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片面上是成心,而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片面上为过错。
2、在行为办法上不同。风险驾驭罪只包含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含一些违背交通安全办理法令法规的行为,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务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破、投毒”以外但犯风险性适当的风险行为。不该包含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呈现损害成果上不同。风险驾驭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需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形成实践的损害成果;交通肇事罪为成果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为风险犯。
4、量刑上不同。对比交通肇事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风险驾驭罪是一种较轻的违法,由于究竟没有发作损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都要求形成严峻的结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不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风险驾驭罪自首情节的确定的相关规则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风险驾驭罪的自首情节的规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则,如自动投案自首、照实供述违法行为等的体现。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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