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还有自首的机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4:55
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自首的品种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自首的品种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