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21:19优先权是指依据《维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则,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在相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请求商标注册的,这以后一个商标注册请求被视为是与前一请求同一天提出的。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请求人的第一次请求日期,对别人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请求,在成员国内享有优先权。此外,《维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还规则了在世界博览会上运用商标,请求商标注册时的优先权。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优先权作出了全面的规则:商标注册请求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产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按照该外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享有优先权。按照前述规则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时分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请求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许供认的世界博览会展出的产品上初次运用的,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请求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按照前述规则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时分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产品的博览会称号、在展出产品上运用该商标的依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