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义务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1:43证券出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出资理财东西,表现了基金财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别离。这种别离易发生基金办理人“内部人操控”危险,作为基金中心主体的基金办理人易于使用手中掌控的经营权危害基金和基金比例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办理结构失衡、基金运作办理缺少有用监督和限制等要素加大了基金办理人的品德危险,所以下面这样一种准则规划便成为证券出资基金体系中的要害:在赋予证券出资基金办理人极大权利的一起,怎么对这种权利进行有用束缚?肯定的权利必定导致肯定的糜烂,假如基金办理人的出资权利得不到有用的限制和监督,办理人便或许乱用其出资权利,甚至使用基金财物为其个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私利,然后违背证券出资基金的本心。在我国当时情况下对基金办理人的权利进行束缚,建立基金办理人的法令责任显得尤为必要。在我国,现有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办理职业品德水平缓基金办理人出资水平低下,基金办理人利益冲突买卖时有发生,对基金持有人的法令救助手法和证监会对基金办理人的监管都难有好的作用。因而,本文建议学习英美等基金业发达国家的做法,用英美等国证券出资基金办理人的法令责任——信任责任来标准我国基金办理人的行为。
本文以四万字的篇幅,企图以微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视点,运用信任法、契约法、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方面的法令知识对基金办理人信任责任理论予以较为深化的论说,并结合实际剖析在我国建立基金办理人信任责任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及怎么对基金办理人的信任责任进行多方位监控。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榜首部分:证券出资基金概论。这部分首要介绍了英美德日等国对证券出资基金的不同界说,以此反映各国法令对证券出资基金功用和方式的不同规制和各国立法技能的差异,接着文章介绍了证券出资基金的两种根本分类,并论说了各类证券出资基金的根本界说、当事人构成和彼此间的差异。证券出资基金的特征在这部分也有论说。总归,这部分内容对证券出资基金进行了开始的论说,并为下文的打开垫定一个理论基础和视角条件。
第二部分:证券出资基金办理人的法令责任——信任责任。信任责任是一个源自英美衡平法的概念,它与大陆法中的诚信责任、仁慈办理人的留意责任、信任法中的信任责任皆有差异。证券出资基金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别离、基金办理人易发生“内部人操控”危险、基金办理人职务方针与私家方针的脱节等构成了基金办理人信任责任的准则性要素。英、美、日等国皆有信任责任的立法实践。在我国现在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行为品德水平低下、基金业存在种种不标准行为甚至基金内幕的情况下,建立基金办理人的信任责任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