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结算的代理海运费销售额应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0:07
网友发问:
从事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事务,“营改增”后能够开具的“署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等栏均为人民币金额,但备注栏注明发票只承受美元付款,且实践结算中的确选用美元结算。
请问这种情况下海运费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应怎么确认?
律师回答: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则,销售额以人民币核算。
交税人依照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折合率能够挑选销售额发作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交税人应当在事前确认选用何种折合率,确认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
第四十九条规则,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应当向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顾客个人供给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则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则,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全,与实践买卖相符;
(二)笔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政专用章或许发票专用章;
(四)依照增值税交税责任的发作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则,关于供给运送署理服务方而言,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挑选销售额发作的当天(即交税责任发作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换算成人民币销售额。供给运送劳务方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选定的折合率开具发票。
从事世界货物运送署理事务,“营改增”后能够开具的“署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等栏均为人民币金额,但备注栏注明发票只承受美元付款,且实践结算中的确选用美元结算。
请问这种情况下海运费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应怎么确认?
律师回答: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则,销售额以人民币核算。
交税人依照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折合率能够挑选销售额发作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交税人应当在事前确认选用何种折合率,确认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
第四十九条规则,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应当向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顾客个人供给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则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则,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全,与实践买卖相符;
(二)笔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政专用章或许发票专用章;
(四)依照增值税交税责任的发作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依据上述规则,关于供给运送署理服务方而言,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挑选销售额发作的当天(即交税责任发作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换算成人民币销售额。供给运送劳务方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选定的折合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