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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20:41
发布部分:广西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和营利性服务的运营者,以及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其他安排和个人,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运营者在产品交易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 本法令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法令的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担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监督查看部分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全部安排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露并帮忙监督查看部分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查看部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检举、揭露事实和帮忙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给予奖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前款中闻名产品的详细确定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持续运用已被撤销的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 (三)运用的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与其施行取得的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不相符; (四)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答应证或许监制单位称号; (五)假造或许冒用别人企业称号、地址和产品的法定编号、条形码、识别码、防伪标识; (六)假造产品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日期、失效日期和产地; (七)假造产品的功能、用处、标准、等级、制作成份及其称号和含量。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价格、质量、功能、用处、标准、等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称号、制作办法、制作日期、运用办法、有效期限、产地、加工者、制作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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