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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再次转让期房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3:11
我们在购买期房的时分都需要和开发商签定预售合同,在完结的教育之后,自己的房子是能够转让出去的。那么现已转让一次之后还可不能够再次进行转让呢?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卖方再次转让期房怎么办
目前我国的法令、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产品房再行转让。《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产品房转让问题的决议》中规则:“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产品住宅应当在竣工并获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则处理房地产搬运挂号;在获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挂号组织不予处理预售产品住宅转让的预告挂号”。这儿所约束的是当事人在获得房地产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即买方可能要承当实践无法获得房子挂号产权的风险;但并不影响房子买卖合同的效能。
卖方在没有获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子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务;而债务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力。因而,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所以,在实践中买卖两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来处理未获得所有权证的房子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法是在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中附合同收效的条件,即奉告买方签定买卖合同时没有获得小产证,待卖方获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处理房子交易过户手续。《合同法》第45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可是,假如卖方歹意不处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则,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已成果。所以,买方能够要求卖方持续实行房子买卖合同,补偿违约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法是买卖两边先签署购买房子的意向协议书,约好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处理结束后,两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处理过户手续。
因为期房转让约束颇多、变数不定,主张两边在买卖合同或许意向协议书中添加违约责任条款,进步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本钱,约束歹意违约,以最大极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我国法令中并没有规则期房不能够第2次进行转让,可是在转让的时分,应当和对方签定好相关的合同,避免产生纠纷的时分有法令依据。可是购买期房自身就有必定的风险。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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